摘要:经过几轮激动的交涉,旅行社始终认为,老人家的意外去世主要还是自身的疾病造成的,只能说旅行社的安排存在瑕疵,但是旅行社对吴女士的意外身亡没有任何责任,但是愿意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补偿老人3万元。雷老板的旅行社一口咬定自己对吴女士的去世没有责任,大概也是心里清楚这个规范拿自己没办法吧。

蒋大爷是南京人,他和很多老年人一样热衷于购买保健品,因为在一家保健品公司连着买了3年多东西,就跟这家公司的老板雷某混成了好朋友。雷老板除了保健品生意,还在当地经营着一家旅行社,雷某有一天就自然而然地给蒋大爷推荐了一个品质老人旅行团。朋友的推荐不应该被怀疑,蒋大爷立马交了钱,带着老伴吴女士出发了。

那趟旅行的路线从南京出发,坐高铁到北京,然后转大巴车到张北、锡林郭勒和天津,完事后再返回南京,前后总共6天时间。出发这天老两口起了个大早,提着行李跟着旅行团上了高铁,5个小时后他们出现在了首都北京。那天北京正好是高温黄色警报的日子,下车后扑面而来的热浪让老两口非常不适。

还没等两口子买根冰棍降降温,导游就催促大家抓紧找大巴车,不然要迟到了。于是一帮老头老太太们拖着行李在烈日下徒步,足足走了40分钟这才上了大巴车。大巴车颠簸了4个小时,出现在这帮老人眼前的是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这里温度很低,和背景完全不同。这出来的第一天就让老两口感觉无比疲劳,然而更疲劳的还在后面。

接下去两天的行程排得非常紧凑:元上都遗址博物馆、忽必烈影视城、乌拉斯台沙地无人区和蒙古王私家牧场等等,他们必须走马观花般地刷一遍。这种高强度高密度行程带来的舟车劳顿让吴女士很是难受。她第二天硬撑着跟上了大部队,撑到了第三天,吴女士已经彻底精疲力竭了,她只能一个人留在大巴上休息,默默等着其它老头们回来。

撑到第四天的早上,吴女士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她的腹部疼痛难忍,表情极度痛苦。蒋大爷和导游带她去了附近的多伦县人民医院,给吴女士做了B超后发现她左肾囊肿,这情况还比较严重。可是当地医生表示自己那儿搞不定这种病情,这病耽误不得,需要把吴女士送到大医院做进一步治疗。

既然病情耽误不得,那么当务之急就是尽快把人往大医院里送,可是事情还是被耽误了。导游联系了蒋大爷的儿子小蒋,告诉他最近的医院在北京,要过去的话得预先掏钱,还得先付一笔钱垫付医药费等等。让一头雾水的小蒋弄清楚情况并决定转账给导游是个很花时间的沟通过程,载着吴女士的救护车在下午两点才出发前往北京,可是吴女士并没有撑到北京,她在下午四点钟去世了。

跟团出游的第四天母亲去世了,儿子小蒋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他找了一同出游的几个老人了解情况。一番打听下来,小蒋明白了这个团的行程安排非常不合理,强度压根就不适合老年人出行,因为很多老人一路上不停地喊着“吃不消、坚持不了”,但是行程却一直按计划进行,吃不消也得扛着,总不能被丢在半道上吧,花了钱总不能不瞅一眼吧。

了解完情况后小蒋准备拿着票据找旅行社理论,这才发现这帮老人和旅行社根本就没签合同,蒋大爷的手上只有一张收据而已。经过几轮激动的交涉,旅行社始终认为,老人家的意外去世主要还是自身的疾病造成的,只能说旅行社的安排存在瑕疵,但是旅行社对吴女士的意外身亡没有任何责任,但是愿意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补偿老人3万元。

吴女士被查出来左肾囊肿,这个应该不是出门的这3天突然出现的,只是出门旅行的高强度运动量和前后变化明显的天气,使得她的病情提前恶化了。或许旅行社确实没有让吴女士得病,但是旅行社的不合理安排加速了病情的爆发,加速了吴女士的死亡。那么旅行社在收老年团的时候,是不是应该好好了解一些顾客的身体状况呢?

早在2016年9月1号,国家旅游局就出台了《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 ,其中就有这样的规定:旅行社应采集老年旅游者详细信息,包括个人健康情况、个人通讯方式、紧急联络人信息,并请老年旅游者当面签字,75岁以上的老年旅游者需成年直系家属签字,且宜由成年家属陪同;老年游连续游览时间不宜超过3小时,连续乘汽车时间不超过2小时;整个旅游行程应节奏舒缓,包机、包船、旅游专列和100人以上的老年旅游团应配备随团医生服务等。

如果以《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的内容做要求,雷老板的旅行团是完全不符合规范的。整个团队的行程几乎都在草原和无人区里,一旦有个意外非常麻烦,也正是这个原因延误了最佳的治疗时机。旅行社带着这帮老人往偏僻的无人区跑,却并没有让老人们提供健康证明,把不能出游的老人留在家里;也没有提醒他们购买旅游意外险,或者让他们的儿女知情甚至陪同。

可是《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属于推荐性的行业标准,并不具备强制性。雷老板的旅行社一口咬定自己对吴女士的去世没有责任,大概也是心里清楚这个规范拿自己没办法吧。市面上大部分旅行社只是看中了老年人的钱,并没有把他们的健康问题放在心上,为了以最小的责任赚取最大的利润,它们甚至会签免责协议,撇清和自己的任何关系;有些会利用老人的信任和无知干脆不签合同,把自己的风险降到最低,比如吴女士出事的这个旅行团就是这样,只给个收据完事。

可是《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有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既然吴女士这次出行并没有签订合同,那么是不是《旅游法》里有关合同的部分责任雷某就逃脱了呢?当然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无论签没签合同,法律事实是已经存在的,这家旅行社注定无法逃脱合同规定的那部分责任。

如果家里有老人并且热衷于出去玩,读到此处就好好想一想,自家老头的身体是不是健康,出去的旅游的线路和强度他们受不受得了,签订的合同和票据是不是合法等等。老年人讲究一个叶落归根,交待完后事在晚辈们的注视下才是可以瞑目的,不要想吴女士那样身死异乡,也太不吉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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