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公司有沒有執行勞動法,有沒有按時給員工繳納保險,勞動監察部門是不是應該第一時間掌握一手信息呢。如果公司已停止運營,找不到公司法人,需要走仲裁程序。

員工要工資,本是天經地義的事。可是在現實中卻需要過一道道關隘,這一道道關,都是員工順利拿到工資的一道道坎。即便是邁過一道道坎,最後還有可能竹籃打水一場空。

我們先從公司欠薪開始梳理。公司欠工資,員工要到人社部門走程序,如員公司還在正常經營,要走監察程序。如果公司已停止運營,找不到公司法人,需要走仲裁程序。經過長約半年的開庭、公告,好不容易仲裁判決了。要到法院執行局去立案。到了法院執行局,立案之後,問題來了。法院執行局給員工打電話說,要員工提供線索。可是員工哪有“公安”的那種本事,如果能找到公司法人,也就不走仲裁了。所以說,討薪就在這個地方停着不動了。

在整個的過程中,還反映出了很多問題:

1.公司法人與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不是同一個,往往都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隨便找一個人當法人,事情發生之後好置身事外。

2.公司經營的很多流水,不走公司賬戶,公司賬面上沒有資金。

3.公司發工資,通過個人賬戶轉,或是通過代理公司或銀行。

4.員工和公司相對而言,屬於弱勢羣體。當面對勞動監察部門、仲裁委員會及法院執行局時,自己只能聽憑他們的說辭,等着他們走程序。法院執行局,要求員工提供被執行人的線索,可一個員工根本沒有那個能力和精力滿世界找公司法人的線索。

對於此類問題我想問如下幾個問題:

1.公司在不在運營,是不是需要工商部門第一時間掌握這方面信息?並且可不可以第一時間通過媒體向社會公佈?

2.公司有沒有執行勞動法,有沒有按時給員工繳納保險,勞動監察部門是不是應該第一時間掌握一手信息呢?如果發現此類問題,是不是應該在第一時間採取措施?

3.營業執照上的註冊資金,是過橋的,還是實繳的,是不是應該讓社會大衆知道,並便於人們分辨和了解呢?

4.法院執行局爲什麼不能夠和公安聯動,幫員工蒐集公司法人的線索呢?

5.可不可以讓公司實際的控制人,能夠和公司法人一起,承擔該承擔的責任呢?爲什麼在執法的同時,不能同時控制法人和所有股東呢?

要做到以上5點,難道真的很難嗎?

在這個時候,還是建議工會,真正起到“員工家長”的作用,能爲工人撐腰,爲工人協調政府各個部門,爲工人排憂解難,真正做工人的主心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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