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案中,唐春元、蘭某等人在公共場所甚至人羣密集的學校、醫院內,多次實施聚衆鬥毆、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搶劫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尤其是組織20餘人在交通要道上駕車互相沖撞後持械鬥毆,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均構成聚衆鬥毆罪,唐春元、蘭某爲首要分子,具有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持械聚衆鬥毆的情節,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以唐春元爲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和以蘭某爲糾集者的惡勢力犯罪團伙在興國縣公共場所,甚至在人羣密集的學校、醫院內爲非作惡,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實施聚衆鬥毆、搶劫、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犯罪十餘起。

交通要道持械聚衆鬥毆

興國兩夥惡勢力被嚴懲

案件過程

2014年10月至2018年1月,唐春元、肖文煬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組織實施聚衆鬥毆、搶劫、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故意傷害、引誘介紹賣淫等多起犯罪活動,形成了以唐春元爲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蘭某(犯罪時未成年,另案處理)、劉祚禎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實施聚衆鬥毆、尋釁滋事等多起犯罪活動,形成了以蘭某爲糾集者的惡勢力犯罪團伙。

2017年9月,蘭某在KTV唱歌時看唐春元不順眼,與唐春元發生爭執,持甩棍對唐春元進行毆打,雙方由此產生積怨、相互約架。2017年10月8日凌晨,唐春元邀集鍾迪鵬等十餘人與蘭某邀集劉祚禎等十餘人,準備好車輛、砍刀、木棍等工具,在興國大橋上駕車互相沖撞後持械鬥毆,致多輛轎車嚴重損壞,威脅人民羣衆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此外,以唐春元爲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和以蘭某爲糾集者的惡勢力犯罪團伙在興國縣公共場所,甚至在人羣密集的學校、醫院內爲非作惡,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實施聚衆鬥毆、搶劫、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犯罪十餘起。

審判結果

基於以上事實,興國縣人民法院以聚衆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處唐春元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唐春元有期徒刑八年十個月,其餘犯罪集團成員分別被判處八年九個月至二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以聚衆鬥毆、尋釁滋事罪判處惡勢力犯罪團伙糾集者蘭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其餘團伙成員分別被判處五年至一年二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宣判後,唐春元等13人不服,提出上訴。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爲,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依法維持對唐春元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因二審期間查證上訴人胡志平、楊金具有立功表現,上訴人彭天星積極賠償並取得車主諒解,依法對此3人予以改判。

以案釋法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衆鬥毆的;

(二)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衆鬥毆的。

本案中,唐春元、蘭某等人在公共場所甚至人羣密集的學校、醫院內,多次實施聚衆鬥毆、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搶劫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尤其是組織20餘人在交通要道上駕車互相沖撞後持械鬥毆,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均構成聚衆鬥毆罪,唐春元、蘭某爲首要分子,具有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持械聚衆鬥毆的情節,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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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電話:0797-8541069(縣掃黑辦)

0797-8548388、110(縣公安局)

0797-12388(縣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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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信寄送地址:上猶縣行政中心448室(郵編341200)

來源:綜合贛南日報等編輯:陳飛龍

審覈:賴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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