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法修正案(九)》为此在第291条中增加一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后果很严重!鹤壁一女子在微信群里散布谣言被行政拘留

6月9日,淇滨区公安分局钜桥警务中队,快速查处一起利用微信群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件,违法行为人李某被依法治安处罚。

后果很严重!鹤壁一女子在微信群里散布谣言被行政拘留

△中间为违法行为人李某

6月8日,鹤壁市公安局在网上巡查时,发现一微信群内传播两段视频及文字。其中一段视频内容是一男一女相互拉扯,另一段内容是一女子浑身是血躺在地上,附加文字内容“在鹤壁发生的事”,该视频及文字信息内容引发群内网民关注,造成恶劣影响。

经办案民警批评教育,李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并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舆论影响表示后悔。目前,李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淇滨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朋友圈传谣最高可判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今,在微信、微博、QQ群等社交平台上,网友发布的虚假信息屡见不鲜。《刑法修正案(九)》为此在第291条中增加一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微信群、QQ群等群组也不是法外之地。

希望广大网民理性看待未经证实的消息

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做到不信谣、不传谣

对未经核实的信息,不要随意转发

更不要故意“杜撰改编”

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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