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果很嚴重!鶴壁一女子在微信羣裏散佈謠言被行政拘留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爲此在第291條中增加一款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6月9日,淇濱區公安分局鉅橋警務中隊,快速查處一起利用微信羣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案件,違法行爲人李某被依法治安處罰。
△中間爲違法行爲人李某
6月8日,鶴壁市公安局在網上巡查時,發現一微信羣內傳播兩段視頻及文字。其中一段視頻內容是一男一女相互拉扯,另一段內容是一女子渾身是血躺在地上,附加文字內容“在鶴壁發生的事”,該視頻及文字信息內容引發羣內網民關注,造成惡劣影響。
經辦案民警批評教育,李某認識到自己的行爲違法,並對自己的行爲造成的輿論影響表示後悔。目前,李某因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被淇濱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三日的處罰。
朋友圈傳謠最高可判7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今,在微信、微博、QQ羣等社交平臺上,網友發佈的虛假信息屢見不鮮。《刑法修正案(九)》爲此在第291條中增加一款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
微信羣、QQ羣等羣組也不是法外之地。
希望廣大網民理性看待未經證實的消息
自覺抵制網絡謠言,做到不信謠、不傳謠
對未經覈實的信息,不要隨意轉發
更不要故意“杜撰改編”
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圍觀!鶴壁最新平均工資公佈
超甜!摘黑番茄、西瓜……鶴壁的夏天就該這樣玩!
就在鶴壁!水上樂園限時搶購,水陸通玩才6.9元……
高考結束,鶴壁的他們這樣走出考場
總值班:靳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