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学者建议:非婚同居法律保护不宜过度】当前,我国非婚同居现象日益多见,基于同居关系而引发的关系解除、彩礼返还、所得财产分配和赠与合同效力等案件,不断引发公众热议。笔者认为,在法律上没有必要给予同居者过多的保护,否则就会导致婚姻关系向同居关系“逃逸”,动摇家庭结构,造成许多不负责任的“替代性婚姻关系”。

【学者建议:非婚同居法律保护不宜过度】当前,我国非婚同居现象日益多见,基于同居关系而引发的关系解除、彩礼返还、所得财产分配和赠与合同效力等案件,不断引发公众热议。针对非婚同居的有关立法建议,笔者的观点如下:1.既然同居并非郑重的允诺,只是普通的允诺,便不得在婚姻法中占据一席之地。2.没有必要在关系解除时给予所得财产共同共有分配这一“礼遇“,按照按份共有原则分配即可。3.既然郑重的允诺发生在登记之时,双方补办登记后,婚姻关系的效力也应该从登记时起算。 笔者认为,在法律上没有必要给予同居者过多的保护,否则就会导致婚姻关系向同居关系“逃逸”,动摇家庭结构,造成许多不负责任的“替代性婚姻关系”。

学者建议:非婚同居法律保护不宜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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