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學者建議:非婚同居法律保護不宜過度】當前,我國非婚同居現象日益多見,基於同居關係而引發的關係解除、彩禮返還、所得財產分配和贈與合同效力等案件,不斷引發公衆熱議。筆者認爲,在法律上沒有必要給予同居者過多的保護,否則就會導致婚姻關係向同居關係“逃逸”,動搖家庭結構,造成許多不負責任的“替代性婚姻關係”。

【學者建議:非婚同居法律保護不宜過度】當前,我國非婚同居現象日益多見,基於同居關係而引發的關係解除、彩禮返還、所得財產分配和贈與合同效力等案件,不斷引發公衆熱議。針對非婚同居的有關立法建議,筆者的觀點如下:1.既然同居並非鄭重的允諾,只是普通的允諾,便不得在婚姻法中佔據一席之地。2.沒有必要在關係解除時給予所得財產共同共有分配這一“禮遇“,按照按份共有原則分配即可。3.既然鄭重的允諾發生在登記之時,雙方補辦登記後,婚姻關係的效力也應該從登記時起算。 筆者認爲,在法律上沒有必要給予同居者過多的保護,否則就會導致婚姻關係向同居關係“逃逸”,動搖家庭結構,造成許多不負責任的“替代性婚姻關係”。

學者建議:非婚同居法律保護不宜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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