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个劳动争议、一个财产损失赔偿……这几个案件的事实都不复杂,但每一次审判对于牵扯在案件其中的当事人而言,这已经不仅是案件本身了,更是自己人生命运的一次重新洗牌机会。



某公司的原外贸业务员王晓(化名)以公司的名义和外国A公司谈定了一笔外销业务,他打算自己接下来,故没有告诉公司。之后,王晓私自联系了另外一家经营进出口贸易的B公司,以低于外销的价格把公司的产品卖给B公司,再让B公司将这批产品卖给外国A公司,从中赚取本属于公司的差额利润及出口退税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


结果,他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判决王晓犯侵犯职务侵占罪。


另一公司员工李东(化名)在为公司工作过程中,注册了自己的公司。在代表公司与客户谈成业务后,谎称公司与自己的公司系同一家公司,客户遂与李东自己的公司签订并履行了业务合同,将业务款70余万元汇至李东自己的公司。某公安分局认为李东涉嫌犯职务侵占罪,将其刑事拘留,后李东被逮捕。


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兆广作为李东的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递交了律师意见,陈述了李东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理由:该业务款不属于被害人公司所有,因此行为人并非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特征。


该检察机关采信了刘兆广律师的观点,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最终李东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假如检察机关不采信刘律师的观点,以职务侵占罪起诉的话,李东将会面临4-5年的有期徒刑。



同样的犯罪数额和犯罪情节,判处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期比判处犯职务侵占罪的刑期短很多。这就说到了今天文章的主题靠“飞单”获利数额较大,涉嫌何种犯罪?


飞单,是指业务人员利用自己所在公司的订单信息、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把本应与自己所在公司签订的订单,通过各种手段将该订单签到别的公司,以谋求私利的行为。


飞单包括接私单,接私单是指业务员把公司业务拿到自己公司或者个人去做。飞单在很多行业都普遍存在,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判处行为人犯职务侵占罪。因靠“飞单”获利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占了本来应归属于公司的利润。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靠“飞单”获利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定性为侵犯商业秘密,应判处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罪。


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图象为载体,也可能以实物为载体,还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脑或操作方式中。


第二,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事项,即必须是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的事项。


第三,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第四,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即具有直接的、现实的使用价值,权利人能够将商业秘密直接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两高所刘兆广律师表示同意上述的第二种观点,即应判处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罪。他认为行为人飞单的行为,是仅仅利用被害人公司的客户信息把业务做到其他公司,客户将业务款支付给该其他公司,该业务款不属于被害人公司所有,因此行为人并非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特征。客户信息若采取了保密措施,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特征,应定性为侵犯商业秘密,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简介:



刘兆广,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及基金从业资格,专业英语水平。


刘兆广律师在争议解决、强制执行、刑事诉讼、公司法律服务、合同法律服务、投融资法律服务、金融证券法律服务方面有着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办理、指导了上千件刑事、民商、行政、执行、非诉案件,赢得了极高的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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