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

3月15日,福建高院發佈消費者權益民事糾紛典型案例,福鼎法院於2018年5月受理的“網購假藥”案件,通過“互聯網+”審判模式,更加高效便捷的維護了消費者權益,成功入選該經典案例行列。

我院我院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黃某某通過某網絡購物平臺向某網店經營者購買20盒“正品蟲草鹿鞭王”藥品,共花費1643.04元。收到商品後,黃某某即按說明書服用藥品,後出現頭疼、臉紅、噁心、呼吸不暢等身體不適症狀。黃某某察覺是藥品質量問題,便登陸食品藥品管理總局的官方網站查詢驗證該藥品的批准文號和生產廠家,未查詢到相關記錄。而後,黃某某在查詢藥品成分時,又發現其中含有部分禁止添加的物質。黃某某遂將該網店經營者訴至法院,請求退還藥款並按十倍價款給予賠償,賠償總額爲16430.4元。

我院

裁判結果

福鼎市人民法院受理該案件後,承辦法官經電話聯繫網店經營者,告知其黃某某所訴內容,以及該網店經營者出售假藥品可能承擔的相關法律責任。該網店的經營者當即承認銷售假藥的事實,但表示網店設在外省無法到庭應訴,願意通過調解方式解決。承辦法官便以微信視頻的方式對該案件進行調解。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後該網店經營者即向黃某某轉賬支付3900元作爲賠償款,黃某某申請撤回對本案的起訴。

我院

典型意義

隨着互聯網經濟快速發展,網絡覆蓋人們生活領域更加廣泛。本案中,網店經營者虛構“正品蟲草鹿鞭王”的功效,故意隱瞞該藥品未經批准和無生產廠家的事實,欺詐消費者,導致消費者作出錯誤選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無《藥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生產藥品,藥品生產企業在取得藥品批准文號後方可生產該藥品,禁止生產、銷售假藥,使用依照該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藥品按假藥論處,故本案某網店經營者的行爲屬於銷售假藥的情形,其性質可認定爲欺詐。

我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的規定,黃某某以網店經營者構成欺詐爲由要求按藥品購買價格的三倍賠償其損失,依法有據。

網絡購物糾紛具有特殊性,經營者遍佈全國各地,經營者與消費者往往相距甚遠,訴訟成本較高,法院處理其糾紛,存在聯繫難、信息查詢難、調解送達難等問題。本案承辦法官通過徵詢雙方當事人同意,通過微信視頻方式進行調解,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並當即履行,以撤訴結案,有效節約了司法資源,減輕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實現案結事了。

我院

福鼎法院這種“互聯網+”審判模式對於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更爲方便高效,對處理網絡購物糾紛案件具有較好的推介意義。

推薦閱讀:

情暖初春 與愛同行|福鼎法院幹警到光榮福利院開展慰問活動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