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州|不履行赔偿款还转移财产?这个被执行人成为今年江州法院审理“拒执罪”的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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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次躲避执行
甚至转移名下的财产逃避执行
被执行人这拒执行为可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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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让我们一起走进《以案说法》栏目!
审理拒执罪
10月12日,江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黄某(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1
收到判决五年,拒不履行
自诉人农某等六人与被告人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院在2013年作出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判决,黄某应赔偿申请人68731.98元。
上述法律文书发生效力后,被告人黄某未履行赔偿义务,自诉人农某等六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随后的五年时间里,执行干警曾先后三次前往黄某家中督促其尽快履行法院生效判决,鉴于黄某转移财产、拒不履行的行为,法院对其采取了两次拘留措施。
执行过程
鉴于被告人黄某拒不履行的行为,农某等六人遂向该院提起刑事自诉。
2
开庭审理,当场忏悔并履行赔偿款
在庭审现场,自诉人农某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黄某对自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黄某与其亲属当庭表示会将赔偿款全部履行到位,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休庭后,黄某的亲属将赔偿款交至法院。
履行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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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履行完毕,取得了自诉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以来,该院加大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共宣判拒执罪1件1人次,有力震慑怠于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营造严厉打击拒执、制裁失信的良好氛围。
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摄影:冯奕 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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