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對網上“職業打假”要興利除弊

楊維立

在交易量巨大的電商“江湖”上,活躍着一羣特殊的“打假人”,他們通過搜索關鍵詞鎖定“獵物”,收貨後用“話術”來“套話”,進而採取舉報、威脅等多種手段要求退款並索賠。近年來,這種特殊“打假”有“產業化”趨勢。媒體調查發現,參與上述行動的“職業打假人”,雖然以維權爲旗號,卻逐漸遠離了“打假”的初心。(3月18日《經濟參考報》)

一些案例表明,網上非法“職業打假”行爲擾亂了正常的經營秩序,也給執法和司法帶來了干擾。因此,對於以維權爲名,實施敲詐勒索、詐騙等不法行爲的,公安機關和相關部門應當重拳出擊,依法嚴懲。商家也要挺直腰桿,不妥協,不畏懼,維護自身正當權益,如向電商平臺反饋、選擇“法庭上見”、報警等。

職能部門和電商平臺更要主動干預,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商家的合法權益。今年全國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張雲勇建議,建立全維度徵信體系,以大數據手段精準識別惡意行爲人,從源頭減少惡意行爲。期待職能部門、電商平臺、商家、消費者等形成合力,創新機制,加大“職業打假”違法成本,不斷優化網絡營商環境。

然而,“蒼蠅不盯無縫蛋”。應對“職業打假”,電商自身要做到“打鐵必須自身硬”。近年來,網絡銷售假冒僞劣商品行爲屢見不鮮、屢禁不止,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新聞中心3月11日舉行的記者會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局長張茅表示:“網絡消費作爲新的消費方式,給羣衆帶來便利,也存在假冒僞劣、送貨不及時等問題。由於網絡交易的特殊性,解決問題的難度和監管難度也很大。”對此,中國消費者協會於3月15日啓動“啄木鳥行動”,鼓勵更多的消費者依法參與消費環境監督。

“職業打假人”是不是消費者?知假買假、打假牟利,該不該被支持?近日,青島市中院首次發佈青島法院消費者權益糾紛民事審判白皮書,同時發佈10起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明知進口紅酒無中文標籤仍購買買家獲十倍賠償案”。青島市中院通過這個典型案例,認同“職業打假”。理由是購買商品屬於生活資料,購買主體就可以認定爲消費者。

無獨有偶,今年年初,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職業打假人劉某購買問題海蔘起訴索賠一案作出終審判決,支持劉某“退一賠十”訴求。法院在判決書中態度鮮明地對職業打假索賠的積極意義予以高度肯定,明確告訴我們,法律並沒有對消費者的主觀購買動機作出限制性規定,對“職業打假”要不要遏制,判斷的依據不在於打假人是否“唯利”,而在於行爲是否合法。

對於“職業打假”無需如臨大敵,不應隨意給他們“貼標籤”,將他們“一棍子打死”,關鍵在於要嚴格執法,強化監管,興利除弊。一方面,對於“職業打假”中出現的敲詐勒索、詐騙等行爲,不能姑息遷就、聽之任之,必須依法懲治、堅決遏制。

另一方面,“職業打假人”中不乏堅守初心的守法者,他們是打擊假冒僞劣的“啄木鳥”,理應成爲職能部門的同盟軍。故而,職能部門當正確認識他們的價值所在,並以寬廣心胸和包容姿態,與其建立合作機制,合力打擊假冒僞劣,同時加強法律教育和業務指導,促使他們始終走在健康維權的軌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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