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派記者 董柳 通訊員 陳中莉

近日,廣州市海珠法院審理一起3歲女童意外墜亡民事案件,原告訴請被告向其支付包括死亡賠償金、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類費用共計72萬餘元賠償款,法院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審理,最終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3歲女童在出租屋墜亡,屋主應承擔責任嗎?

圖/視覺中國

阿明夫婦(化名)攜其3歲女兒小恩(化名)租住在海珠區瑞寶村路某房屋。2018年7月17日下午,小恩從事發房屋內二樓至三樓樓梯間的窗戶意外墜樓,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阿明夫婦認爲,阿偉(化名)作爲事發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卻長期疏於管理,一樓大門長期沒有關閉,任何人可自由出入,對樓梯臨空窗戶防護措施不夠,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這是導致其女兒死亡的重要原因,因此阿偉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

於是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阿偉向其支付包括死亡賠償金、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類費用共計72萬餘元賠償款。阿偉表示自己很冤枉,孩子母親有事回家一會兒,將3歲孩童獨自留在樓下,其進入自己房屋意外墜亡,這主要原因在於阿明夫婦沒有盡到監護義務。

房屋打開大門是應所在街道統一消防要求,且樓梯間窗戶也安裝了防護欄,這個事情是意外,自己並無過錯。

法院認爲:一、涉案房屋爲被告人私有財產,對擅自進入的第三人不承擔安全保障義務。二、孩子尚不足3歲,事發時間段內卻是完全脫離監護人的監護範圍,監護人監護責任的缺失纔是導致本次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三、阿偉正常出租使用房屋,房屋內部亦採取了一定安全防護措施,對於無故進入的不特定人,已超出其合理預期,不應再苛求房屋所有人對其同樣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綜上,法院認爲,被告在此起墜亡事故中不存在過錯,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主張侵權損害賠償的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暑假也到了,孩子都是父母心頭肉、眼中寶,希望所有父母更好地履行監護義務,不要再發生這樣令人遺憾的事故了。

來源 | 羊城派

責編 | 梁澤銘 吳瑕

實習生 | 梁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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