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其所有的方塘内溺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以村委会是否存在过错为基础。时隔22年后,女孩父母将村委会起诉到法院,近日法院判村委会承担一成责任,赔偿女孩家属5万元。

五年级女孩水塘溺亡 父母22年后起诉村委会,法院这么判

1997年7月17日下午,两名小学五年级学生到村委会修建的水塘玩水时溺亡,其中一名女孩家人一直找村委会要求赔偿,但一直未达目的。时隔22年后,女孩父母将村委会起诉到法院,近日法院判村委会承担一成责任,赔偿女孩家属5万元。

小学五年级女孩溺亡

时间拉回到1997年7月17日,当天下午15时许,上小学五年级的女孩小高和同班同学小韩,在瓦房店市岗店街道办事处瓦房村民委员会所有的方塘玩水时不慎溺亡。

事发水塘位于村东侧,是瓦房村民委员会修建用于灌溉的方塘,长约30米,宽约25米,与村级小路相距4、5米远,事发时方塘周围未设置警示标语及防范措施。

时隔22年起诉索赔5万

小高家人认为,事发方塘系村委会修建,在村委会辖区内,村委会负有管理维护义务,因村委会未尽管理义务,导致小高溺亡,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事故发生后,小高家人多次找村委会要求解决赔偿

问题,但双方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无奈,时隔22年后,小高父母将村委会起诉到法院,要求村委会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村委会辩称,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小高父母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原告已远远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考虑到原告的家庭经济困难,失去女儿的痛苦,村委会愿意拿出5万元作为原

告的经济补偿。

村委会承担一成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村委会应否对小高

在其所有的方塘内溺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以村委会是否存在过错为基础。

因村委会未举证证明事发时在方塘周围设置了警示标志,应认定村委会对该方塘缺乏有效的管理,存在疏忽大意,村委会

对小高的死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小高事发时作为五年级的学生,应具备一定的危险判断及认知能力,其自行下水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因此其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

小高父母作为监

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小高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加以监督和保护。事发时,小高随同奶奶去方塘,小高的监护人未对小高尽到监护职责,存在严重过错。结合双方的责任

,对小高因溺亡所产生的损失,法院认为应当由原告自己承担90%的责任,村委会承担10%的责任。

因小高的死亡给家人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结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村委会应支付小高家人精神损害抚慰金9700元。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村委会赔偿小高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万元。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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