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其所有的方塘內溺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應以村委會是否存在過錯爲基礎。時隔22年後,女孩父母將村委會起訴到法院,近日法院判村委會承擔一成責任,賠償女孩家屬5萬元。

五年級女孩水塘溺亡 父母22年後起訴村委會,法院這麼判

1997年7月17日下午,兩名小學五年級學生到村委會修建的水塘玩水時溺亡,其中一名女孩家人一直找村委會要求賠償,但一直未達目的。時隔22年後,女孩父母將村委會起訴到法院,近日法院判村委會承擔一成責任,賠償女孩家屬5萬元。

小學五年級女孩溺亡

時間拉回到1997年7月17日,當天下午15時許,上小學五年級的女孩小高和同班同學小韓,在瓦房店市崗店街道辦事處瓦房村民委員會所有的方塘玩水時不慎溺亡。

事發水塘位於村東側,是瓦房村民委員會修建用於灌溉的方塘,長約30米,寬約25米,與村級小路相距4、5米遠,事發時方塘周圍未設置警示標語及防範措施。

時隔22年起訴索賠5萬

小高家人認爲,事發方塘系村委會修建,在村委會轄區內,村委會負有管理維護義務,因村委會未盡管理義務,導致小高溺亡,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事故發生後,小高家人多次找村委會要求解決賠償

問題,但雙方一直沒有達成一致意見。

無奈,時隔22年後,小高父母將村委會起訴到法院,要求村委會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

村委會辯稱,根據民法總則相關規定,小高父母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原告已遠遠超過三年的訴訟時效。考慮到原告的家庭經濟困難,失去女兒的痛苦,村委會願意拿出5萬元作爲原

告的經濟補償。

村委會承擔一成責任

法院審理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村委會應否對小高

在其所有的方塘內溺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應以村委會是否存在過錯爲基礎。

因村委會未舉證證明事發時在方塘周圍設置了警示標誌,應認定村委會對該方塘缺乏有效的管理,存在疏忽大意,村委會

對小高的死亡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小高事發時作爲五年級的學生,應具備一定的危險判斷及認知能力,其自行下水是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因此其本身存在一定的過錯。

小高父母作爲監

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對小高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加以監督和保護。事發時,小高隨同奶奶去方塘,小高的監護人未對小高盡到監護職責,存在嚴重過錯。結合雙方的責任

,對小高因溺亡所產生的損失,法院認爲應當由原告自己承擔90%的責任,村委會承擔10%的責任。

因小高的死亡給家人帶來巨大的精神痛苦,結合原、被告的過錯程度,法院認爲村委會應支付小高家人精神損害撫慰金9700元。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村委會賠償小高父母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共計5萬元。

半島晨報、39度視頻記者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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