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法院判案,給原告被告送達相同的裁判文書,這是基本的法律常識。然而,遼寧省綏中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合同糾紛案中,原被告雙方拿到的居然是兩份截然不同的裁判文書。

匪夷所思!灘塗轉包合同引發的糾紛 同一案件兩個結局

更匪夷所思的是,審理這一案件的,是同一批審判人員,不同結果的裁判文書,案號也完全一樣。如此荒唐的事情,是怎麼發生的的呢?

爲了弄清楚這起案件的原委,記者首先找到了此案的原告,趙洪利。趙洪利告訴記者,這個案件的起因是由於他與被告李國法之間的灘塗轉包合同糾紛。

從趙洪利提供的灘塗轉包合同上看,這50畝土地確實是以趙洪利的名義承租的。

趙洪利告訴記者,他將其中的10畝灘塗轉包給李國法之後,發現李國法沒有履行兩人之間的承諾,反而將這10畝灘塗地轉租給了第三方。

2012年,趙洪利作爲原告向綏中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將李國法等三名被告告上了法庭。其實,這起灘塗轉包合同糾紛的案情並不複雜,但是趙洪利說,這個案子自立案之後的一年多,他一直都沒有等到法院的審判結果。因此,趙洪利決定申請撤回起訴。

2013年7月16日,趙洪利向綏中縣人民法院提出撤訴的申請。當天,綏中縣人民法院准許了撤訴請求,並向他送達了准予撤回起訴的民事裁定書。雖說撤了訴,但是合同糾紛並沒有解決。爲此,在拿到撤訴裁定書的兩年之後趙洪利圍繞灘塗轉包合同糾紛,以其他事由再次將李國法等人告上法庭。綏中縣人民法院也再次立案並開庭審理。但是,就在這次的庭審舉證環節,被告當庭拿出了2012年那起案件的判決書。

趙洪利告訴記者,那是他第一次知道被告有判決書。而這時已經距第一次訴訟撤訴結案,過去兩年多了。

這就是這起案件的兩份裁判文書,一份是給被告的判決書,一份是給原告的撤訴裁定書。被告李國法出具的判決書上的判決結果是:原告趙洪利知道土地已被流轉,並不是原告不知情,因而對原告趙洪利要求返還灘塗土地使用權本院不予支持。判決如下:駁回原告趙洪利的訴訟請求。審判長:李林成,審判員:劉延順、高雲山;時間是:2013年5月29日。

而另一份原告出具的民事裁定書上是這樣寫的,原告於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本院認爲,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的規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趙洪利撤回起訴。審判長、審判員和判決書上的一樣,也分別是:李林成、劉延順和高雲山。時間是:2013年7月16日。

從這兩份裁判文書中可以看到,不僅案號都是一樣的,案件的承辦人也一樣。只是時間不一樣,判決在前,撤訴在後。那麼這份判決書是怎麼來呢?爲此,記者撥通了被告李國法的電話。

電話打不通,記者又來到了李國法家,想找到李國法瞭解情況。

隨後記者又撥打了該案的第二被告付金嶺的電話,但是電話也沒能打通。

同案爲何有兩份不同的裁判文書?

爲了驗證這份判決書的真假,記者跟隨趙洪利來到綏中縣人民法院,調取了2015年第二次起訴時的案卷。

在這份案卷的證據中,記者找到了這份判決書。看來這份判決書確實被當作證據向法庭出示並提交過。那麼問題就來了,同一個案件,爲何有兩份截然不同的裁判文書?

按照綏中縣人民法院這位庭長的說法,2012年的案件應該是以判決結的案,但是以判決結案爲何准予撤訴,這位庭長回答的支支吾吾。而判決書不僅沒有給原告送達,三個被告只有李國法一人有這份判決書。如果這份判決生效,而後來又爲什麼准許原告撤訴呢?面對這些疑點,綏中縣人民法院的一位副院長又給出了新的說法。

實際上,想要判斷2012年的這起案件的兩份裁決文書到底哪個有效,關鍵是要看法院最終以判決結案還是以撤訴結案。隨後,綏中縣人民法院拿出了2012年這起案件的案卷,從中可以看到,這起案件確實是以撤訴結案。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後,案件應當以判決結案,但蹊蹺的是這起案件綏中縣人民法院沒有以判決結案,卻是以撤訴結案。這又是爲什麼呢?

這樣看來,那份判決書只送達給三位被告中的其中一人,這其中有什麼不可告人的祕密也許只有當時這起案件的承辦人,也就是審判長李林成最清楚了。

當記者提出要見這個案子的承辦人,也就是審判長李林成的時候,綏中縣人民法院以各種理由拒絕了我們。

裁判文書明顯有誤 竟能通過審覈

綏中縣人民法院的庭長和副院長先後承認,這兩份截然不同的裁判文書確實是綏中縣人民法院發出的。再看這兩份同案裁判文書,不管是判決書還是撤訴裁定書都蓋有綏中縣人民法院的院印。

同一案號的一個案子,出現兩份截然不同的裁判文書,在蓋章之前是否經過了審覈程序,法院的院印又是怎麼蓋出來的呢?

從2013年結案到現在幾年的時間裏,對於如此明顯的錯誤,綏中縣人民法院爲何一直沒有處理呢?

實際上,從2015年趙洪利再次起訴時的庭審筆錄中可以看到,在被告質證環節,被告拿出的第二個證據就是:2012綏民沙初字第00363號判決書一份。當時原告代理律師指出:怎麼能出判決書,我提供本案的撤訴裁定書予以證明。在庭上,審判長回應:確實是一個案號。並且把這份判決書作爲證據收納在了案卷中。

當記者問到對於這個案子兩份裁判文書的事情,下一步綏中縣人民法院要怎麼解決的時候,法院的這位庭長這樣答覆了記者。

但在2018年11月21日,原告趙洪利收到了綏中縣人民法院一份民事裁定書。這份裁定書上寫着:原審原告趙洪利與原審被告李國法等漁業承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3年7月16日做出的(2012)綏民沙初字第00363號民事裁定已發生法律效力。經本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爲,該裁定確有錯誤,應予再審。

讓人不解的是,原本以撤訴結的案,同時按照之前綏中縣人民法院副院長所說,這起案件中的判決是不生效的,並且應當收回判決書。那綏中縣人民法院的審判委員會爲何不糾正之前的判決,反而認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撤訴裁定有錯誤呢,而這樣做的目的又是什麼呢?

爲何出錯?又爲何一錯再錯?

司法首先是程序。要使人民從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首先要保證司法的程序正義。一起審判程序存在明顯錯誤的民事案件,綏中縣人民法院卻視而不見長達好幾年,沒有主動糾正錯誤,反而曲解法律對審判程序的規定。

一連串擺在明面兒的問題,似乎在片子裏的法院工作人員,沒法給出答案。往大了說,這不僅影響大家對司法機關的信任,更影響大家對司法公正的信心。日常工作中,嚴格依法辦案;面對錯誤時,能夠主動糾錯,這樣才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捍衛法律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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