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律师费用由谁承担,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实践中我国普遍采用的是当事人自己承担的模式。

律师费都是由己方承担吗?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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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近几年中,我国也在开展律师费用转付探索,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在部分领域把律师费视作胜诉方因这项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合理开支而列入诉讼请求的追偿范围,可以由败诉方承担,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法发[2007]1号)第13条规定:“当事人为诉讼支出的符合规定的律师费,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必要性,全部诉讼请求的支持程度,请求赔偿额和实际判赔偿的比例等因素及合理确定,并计入赔偿范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5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著作权法》第48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负担的合理支出,包括权利人或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6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17条规定:“商标法第56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负担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22条规定:“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第38条规定:“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法院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免诉讼费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故意拖延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

从现行的法律、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来看,我国虽然在部分领域把律师费列入诉讼请求的追偿范围的做法,但同时应建立律师费用转付制度,符合我国法律发展趋势,也符合我国社会发展需要,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费都是由己方承担吗?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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