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 周玉鑫 ZAKER 哈尔滨记者 王冠 梁可心 文 / 摄 / 视频拍摄

8 月 6 日上午,市法院组织道外区法院等 6 个基层法院,对 1 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8 件恶势力犯罪案件的 25 名被告人同步进行了公开宣判。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哈尔滨市组织的第 13 批集中公开宣判。(9 起黑恶案件的 25 名被告获刑!哈市通报第十三批黑恶案件宣判情况)

这是其中一个案例:

2017 年 7 月至 12 月期间,哈尔滨某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者安某(在逃)取得了哈尔滨市至巴彦县镇东乡韦家岗屯大客车经营权后,为垄断客源,与夏某颖(已判刑)一起组织并指挥被告人付某以及宫某众、丁某福、路某、刘某民、王某(均已判刑)、张某(在逃),在其客车运营线路上以暴力手段阻止其他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肆意拦截车辆,辱骂、恐吓、殴打司机及乘车人,并打砸车辆。其中,付某参与作案 5 次,后于 2019 年 5 月 5 日到巴彦县公安局投案。

2017 年 7 月 11 日 5 时许,被告人付某伙同夏某颖在巴彦县镇东乡镇东中学附近将被害人任某某(男,时年 35 岁)驾驶的私家车辆截停。夏某颖上前非法盘查任某某拉客情况,在任某某提出质疑时遭到辱骂,夏某颖与付某用拳头击打任某某面部、肩部,并将任某某拽下车,付某踹任某某一脚,夏某颖击打任某某面部一下,任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夏某颖赔偿任某某人民币 300 元。

2017 年 7 月 20 日 7 时许,被告人付某伙同刘某民在巴彦县镇东乡王家店道口处将被害人张某某(男,时年 27 岁)驾驶的私家车辆截停,二人非法盘查并辱骂车内人员,在张某某拉乘的父母下车后,付某、刘某民从其驾驶的车中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棒球棒欲殴打张某某父子,因张某某母亲被害人乔某某(女,时年 48 岁)上前劝阻,被付某等人用棒球棒将头部、手部打伤,张某某打电话报警,二人误以为张某某找人来帮忙,故二人也打电话召集宫某众、丁某福、路某到现场,因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赶到现场而未再次发生撕打。经医院诊断,乔某某头皮外伤、左手软组织挫伤。案发后,安某赔偿乔某某医疗费人民币 6000 元。

2017 年 10 月 9 日 5 时许,被告人付某伙同路某在巴彦县镇东乡振生村张家岗屯附近将被害人闫某某(男,时年 56 岁)驾驶的私家车辆截停,付某上前非法盘查并辱骂闫某某,用拳头击打闫某某面部、身体等部位数下,之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案发后,付某赔偿闫某某人民币 1500 元。

2017 年 10 月中旬某日 14 时许,被告人付某以及宫某众、丁某福、刘某民在巴彦县镇东乡张家岗道口附近将木兰县的被害人郑某某(男,时年 55 岁)驾驶的出租车辆截停,四人非法盘查并辱骂郑某某,宫某众用拳头击打郑某某脸部两下,刘某民将出租车上的棚灯掰掉。在郑某某欲驾车离开时,付某等 4 人又用脚踢出租车前部,并强行让其返回木兰县。经物价部门鉴定,郑某某的黑 LGM127 吉利金刚出租车损坏价格共计人民币 335 元。案发后,宫某众赔偿郑某某车辆损失人民币 1500 元。

2017 年 11 月的某日 7 时许,被告人付某伙同王某在巴彦县镇东乡韦家岗屯附近将木兰县的被害人李某某(男,时年 38 岁)驾驶的出租车辆截停,二人非法盘查后得知李某某车内拉乘的 4 人系去哈尔滨市的乘客,便辱骂李某某,付某用脚踢李某某数下,王某用拳头殴打李某某两下、用脚踢李某某数下,并电话召集路某、张某,路某、张某到现场后再次殴打李某某,之后付某等 4 人强行让出租车上的 4 名乘客乘坐安某、夏某颖经营的大客车离开,李某某被迫驾驶出租车返回木兰县。

审判结果

巴彦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与同案犯多次无事生非,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付某积极参与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付某具有前科劣迹,酌情应对其从重处罚。案发后,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大部分被害人得到经济赔偿,酌情可对付某从轻处罚。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编辑 王剑青

值班主编 张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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