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記者 沈圓) 一宗跨越二十多年的財產侵佔案緣何懸而未決?公司高管涉嫌犯罪是否應查扣公司財產?申請國家賠償爲何被兩次拒絕?近日,記者採訪了一起財產侵佔案的當事人南京美食王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長初海翔先生,就該公司法人財產被六合區公安局長期侵佔的案件中存在的種種不合理情況進行了採訪。初海翔先生爲記者講述了此次案件的來龍去脈。

該案件要從初海翔任職董事長的南京美食王有限公司說起。南京美食王食品有限公司成立於1993年4月8日,由南京市六合縣牛脯廠(甲方)與日本有限會社馬氏產業(乙方)合資成立,並經政府批准新徵用國有建設用地14133.33平方米。1997年5月10日,經外經貿委批准,中方股東牛脯廠將其出資轉讓給外方股東馬氏產業,公司性質變更爲外商獨資企業,公司法定代表人爲馬衛平、初海翔擔任董事長。

1997年9月,六合信用社發生擠兌事件。9月6日,六合縣紀委牽頭成立九六專案組,組長爲紀委書記吳順林,成員由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等構成。1998年1月12日,美食王公司董事長初海翔涉嫌刑事犯罪被刑拘。同年3月,公安局以辦理初海翔刑事犯罪爲由,進駐美食王公司,遣散企業員工,扣押公司車輛、貨物、財務資料等公司財物,一直佔用公司廠房、土地至今。

由於初海翔被刑拘,當時正在辦理過程中的美食王土地證和房產證被負責資產清理的九六專案組代領。6月13日,負責公司資產清理的九六專案組代公司補領土地證(地號:23-100-201-003),工業用地面積33183平方米:代公司辦理房產權證(六房字第01326號),建築面積6000.23平方米。

1999年1月 8 日,六合縣公安交警大隊向縣房管所出函,將公司房屋所有權(6000.23平方米)變更至六合縣公安交警大隊名下,取得房屋產權證(六房字第01326號),產權人變更爲六合縣交警大隊。1999年2月,六合縣交警大隊向房管公司出具情況說明,因其辦理工商銀行貸款900萬元,需用美食王公司房地產作抵押。

2000年3月6日,專案組動用公司部分資產(車輛)抵償龍池鄉政府債務183993元,代辦土地費用215759元。2000年12月20日,六合縣法院《刑事判決書》(2000)刑初字第22號判決初海翔個人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和貸款詐騙罪,合併刑期20年,罰金60萬元,收繳個人財產。該刑事判決未涉及任何美食王公司的法人財產。

初海翔告訴記者,自己在服刑期間一直對所處判決堅持上訴,直到2011年出獄後,才發現了公司場地被六合縣公安局佔用,公司房屋產權被強行變更。2014年3月,初海翔以美食王公司名義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判令被告六合區國土局違法向六合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頒發“六合字第01326號”《房屋所有權證》的行政行爲無效。該案歷經一審、二審和再審,各級法院均認爲本案因涉及刑事案件不屬於行政訴訟受理範圍,被駁回起訴。

2019年4 月15日,美食王公司向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提起國家賠償請求,要求六合分局返還被長期佔用的美食王公司土地和房產,並賠償自1999年至迄今的土地房產佔用費,六合分局作出《刑事賠償申請不予以受理決定書》,以本機關不是賠償義務機關爲由不予受理。同年5月30日,美食王公司向南京市公安局提出複議。同年6月26日,南京市公安局作出《刑事賠償複議決定書》,認爲六合分局不是賠償義務機關,維持六合分局不予以受理的決定。

對於該起案件中南京市公安局作出的複議結果,初海翔表示並不認可,並對本案中存在的不合理、不合法的情況進行了如下解讀:

一、根據國土局登記資料表明,案件中涉及到的公司建造的房屋及土地屬於美食王公司的法人財產,根據《憲法》第十三條規定、《物權法》第四條規定,公司法人財產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

二、本人屬於美食王公司高管,公司高管即使個人涉嫌刑事犯罪,不應查扣公司法人財產,更不應占用公司場地,強行變更公司房屋產權,本案中明顯存在侵權違法性質。

三、本案中的九六專案組是縣紀委牽頭成立的,爲了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需要臨時組織的一個協調機構。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行使偵查權,故公安機關是辦案主體。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出現的侵權行爲屬於刑事司法侵權,應通過國家賠償來解決。

四 、《國家賠償法》針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和刑事司法權,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從佔用事實及變更事實上看,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交警大隊都是實際侵權方,屬於本案中的賠償義務機關。六合分局硬說自己不是賠償義務機關但說不出任何理由,也不釋明誰是義務機關,顯然是不負責任的態度。

五、案件中初海翔刑事案件屬於個人犯罪,與美食王公司無關聯,且當事人一直在堅持申訴。刑事追繳的財產清單中主要爲個人財產,並不包括公司房屋、土地、設備等法人財產,而且這些財產並沒有被收繳,而是被辦案機關違法佔用,只能通過國家賠償予以解決。《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受害人有權對“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申請賠償。因此,美食王公司要求國家賠償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法律規定。

通過本次採訪,記者對本案的情況有了大體的瞭解。近年來,黨中央、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及有關部門多次下發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爲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等關於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制度的規定,指出要嚴格規範涉案財產處置的法律程序,切實糾正涉企業家產權冤錯案件,及時啓動國家賠償程序,依法保障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記者獲悉,該案件在南京市當地引發了強烈反響。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交警大隊,作爲實際侵權方本應該積極響應黨中央號召,切實履行國家賠償的責任,以維護政府正面形象,保障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而不應該採取推諉迴避的鴕鳥態度,讓遭受損失的民營企業雪上加霜。據悉,美食王公司依法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請求法院作出賠償決定。南京中院已於2019年7月24日正式受理此案。記者希望該案件能夠得到政府部門的重視,早日看到有一個合理合法的結果,妥善解陳年舊賬,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與和諧。記者也將隨時跟進,對此事進行後續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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