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8 年以来,被告人张某飞纠集被告人顾某龙、怀某东、张某东及许某洋、王某旭、" 金某 " ( 均另案处理 ) 等人,长期霸占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药路与河洲街交口,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在此拉客的多辆出租车驾驶员向其交纳保护费,非法控制出租车运营市场,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张某飞为组织者、顾某龙、怀某东、张某东等多名成员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2016 年至 2018 年 12 月,被告人张某东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药路与河洲街交口,在张某飞等人形成的收费模式下,继续以恐吓、打骂的方式驱赶不交保护费的出租车驾驶员,除帮助张某飞收取固定几台出租车每月的费用外,还单独向往江北学院路拉载乘客的其他出租车驾驶员强行收取每台车每趟 20 元的费用,其不在现场时,指使被告人肖某丽代其收取费用。

实习生 周玉鑫 ZAKER 哈尔滨记者 王冠 梁可心 文 / 摄

8 月 6 日上午,市法院组织道外区法院等 6 个基层法院,对 1 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8 件恶势力犯罪案件的 25 名被告人同步进行了公开宣判。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哈尔滨市组织的第 13 批集中公开宣判。(9 起黑恶案件的 25 名被告获刑!哈市通报第十三批黑恶案件宣判情况)

这是其中一个案例:

2008 年以来,被告人张某飞纠集被告人顾某龙、怀某东、张某东及许某洋、王某旭、" 金某 " ( 均另案处理 ) 等人,长期霸占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药路与河洲街交口,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在此拉客的多辆出租车驾驶员向其交纳保护费,非法控制出租车运营市场,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张某飞为组织者、顾某龙、怀某东、张某东等多名成员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1.2008 年至 2018 年底,被告人张某飞霸占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药路与河洲街交口,强行向从此处往江北学院路拉载乘客的出租车驾驶员收取保护费。张某飞指使王某旭、" 金某 " 等人在此看场子,以恐吓、打骂的方式驱赶不交保护费的出租车驾驶员,并先后指使被告人顾某龙、怀某东、张某东等人向每台车收取每月 300 元或 400 元的保护费。顾某龙、怀某东、张某东等人将收取的钱款交给张某飞,张某飞免除几人在此处拉客的保护费。其中顾某龙收取出租车驾驶员庄某、宫某、林某等人共计人民币 32 700 元,交给王某旭 7 000 元、其余部分交给张某飞;怀某东收取出租车驾驶员汤某某、张某某,姜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 4 500 元,全部交给张某飞;张某东收取出租车驾驶员汤某某、张某某共计人民币 2 400 元,全部交给张某飞。

2.2016 年至 2018 年 12 月,被告人张某东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药路与河洲街交口,在张某飞等人形成的收费模式下,继续以恐吓、打骂的方式驱赶不交保护费的出租车驾驶员,除帮助张某飞收取固定几台出租车每月的费用外,还单独向往江北学院路拉载乘客的其他出租车驾驶员强行收取每台车每趟 20 元的费用,其不在现场时,指使被告人肖某丽代其收取费用。张某东收取出租车驾驶员陈某某、宋某某、马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 7 340 元,肖某丽帮其代收 2 920 元,合计人民币 10 260 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飞实施敲诈勒索犯罪金额合计人民币 49 860 元,被告人顾某龙实施敲诈勒索犯罪金额合计人民币 32 700 元,被告人怀某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金额合计人民币 4 500 元,被告人张某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金额合计人民币 12 660 元,被告人肖某丽实施敲诈勒索犯罪金额合计人民币 2 920 元。

审判结果:

道里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飞、顾某龙、怀某东、张某东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肖某丽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本案系集团犯罪,被告人张某飞系首要分子,被告人张某东系主犯,被告人顾某龙、怀某东、肖某丽系从犯,对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飞系累犯,对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飞在羁押期间为侦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属立功,且自愿认罪,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怀某东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顾某龙、肖某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某东自愿认罪,对其可从轻处罚。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张某飞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 万元。判处其他 4 名被告人二年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 3 万元至 3 000 元不等罚金。

编辑 王剑青

值班主编 张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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