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報3月20日消息,教育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衛健委昨天發佈《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簡稱《規定》),其中明確學校食品安全實行校長(園長)負責制,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應當有學校相關負責人與學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記錄,及時發現和解決集中用餐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有條件的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家長陪餐制度,對陪餐家長提出的意見建議及時進行研究反饋。近期成都七中實驗學校發生的食品安全問題引發公衆高度關注。鑑於學校食品安全事關學生健康和生命安全,事關公共衛生和社會穩定,不少網友建議效仿一些發達國家中小學校的做法,推行學校校長與學生在食堂一起進餐的制度。教育部等三部委昨天公佈的《規定》中,明確中小學、幼兒園應建立學校負責人陪餐制度,可以認爲這是對網友建議作出的積極呼應。中小學校長、幼兒園園長等負責人與學生共同進餐,和學生一起喫同樣的餐食,學生喫的餐食如果在安全、衛生方面有問題,校長、園長就和學生一樣,面臨着現實的食品安全風險。可見陪餐制最直接的意義在於,將校長、園長等學校負責人置於和學生同樣的食品安全環境中,倒逼學校負責人高度重視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切實承擔學校食品安全重大責任。這項制度如果得到嚴格執行,的確可望在相當程度上激發校長、園長等學校負責人的責任感,促使他們更加深切地認識到,自己與學校食品安全、與學生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緊緊“捆綁”在一起的,自己身上這份責任之重大,怎麼強調也不爲過。近期由學校食品安全引發的輿論中,有一種意見認爲,發達國家學校實行的校長陪餐制能夠取得實際效果,有一個基本的條件是,學校和食堂之間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兩者沒有任何利益關聯。而在我國一些中小學、幼兒園,學校和食堂之間的關係要複雜得多,必須警惕和防範校長(園長)陪餐制流於形式甚至被消解於無形。上述擔心並非毫無道理。教育部等三部委的《規定》明確,學校食堂分爲自主經營的食堂和引入社會力量承包或者委託經營的食堂。學校自主經營的食堂“應當堅持公益性原則,不以營利爲目的”,學校和食堂之間雖然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但這種監督主要屬於內部監督,因此需要引入並不斷擴大外部監督,才能保證學校對食堂監督的有效性。至於引入社會力量承包或者委託經營的食堂,學校對食堂的監督應當屬於一種外部監督形式,因此同樣需要引入更多的外部監督形式,才能確保對食堂監督的有效性。《規定》在這方面作出了具體的部署,明確學校應當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開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臺等方式及時向師生家長公開食品進貨來源、供餐單位等信息,組織師生家長代表參與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的管理和監督;學校在食品採購、食堂管理、供餐單位選擇等重大事項上,應當以適當方式聽取家長委員會或者學生代表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意見;有條件的學校食堂應當做到明廚亮竈,通過視頻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牆等方式公開食品加工過程,鼓勵運用互聯網等信息化手段,加強對食品來源、採購、加工製作全過程的監督,等等。因此,實行校長(園長)陪餐制不僅是爲了給校長(園長)增加壓力,更是要切斷學校和食堂之間的不正當利益關聯,讓學校和食堂迴歸“監督與被監督”的本位,加大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力度,推動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進一步完善升級。這個食品安全善治目標值得寄予樂觀期待。(原題爲《“校長陪餐”促推學校食安治理完善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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