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招聘工作的HR朋友們大多都有這種深刻體會,每天卯足勁忙碌於搜簡歷、初試、複試。

終於遇到合適的人選,那心裏甭提多高興了,真有種“久旱逢甘雨”那種酣暢淋漓的快感,巴不得讓候選人馬上入職。

但是現在有些企業制度還不夠完善,招聘壓力大,所以很多HR都是先郵件發送offer,在offer中註明報到時提供入職體檢報告。

而最近身邊就發生了這樣一件事,一名員工體檢結果顯示有一些小病,領導不太想要了......

對此我們應該如何處理,公司能否以體檢不合格爲由直接取消錄用呢?

已發offer但體檢不合格,公司能取消錄用嗎?

1

offer它只是一張普通的紙嗎?

時下,通知候選人都興發送offer,那它是什麼?

度娘說它的全稱是Offer Letter,漢語解釋爲錄用信、錄取通知。

它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名字,有人稱之爲錄取通知,有人謂之錄用信,也有人稱爲要約函。

上海某律師事務陸律師這樣解釋:嚴格地說,offer並不是一個《勞動法》裏的定義。它的相關責任認定及權益維護,都無法從《勞動法》裏找到與之相匹配的條款。

要想弄明白它到底是什麼,或許應該去《合同法》裏尋求答案。

• 當一家公司向你發出一封Offer,明確地闡述了你的崗位、薪酬、報到時間等等內容,而你收到這封Offer,並明確的回覆你接受,那麼這封Offer就成了一個“要約”,它是一種締約的邀請。

• 當公司向你發出了Offer,可你對其提出的種種細節並不滿意,提出了修改的意見,那麼,這份Offer就只是一個“要約引誘”。

• 當雙方都蓋章簽字確認後,那麼這份Offer它就不僅僅是一張紙那麼普通了。

2

Offer什麼時間段生效?

一般來說,公司給候選人發送Offer,就表示用人單位希望與候選人訂立《勞動合同》的意願和邀請。這樣的邀請一旦發出,就對用人單位產生了法律約束。但Offer是否生效,決定權在應聘者,而非用人單位。

《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① 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② 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③ 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④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也就是說,對於這份Offer,候選人可以選擇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如果候選人接受,簽字回傳給公司或快遞給公司,那麼這個時候的Offer則生效,用人單位就應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候選人不接受Offer,則不生效,用人單位就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經候選人簽字後用人單位出爾反爾,不想錄用候選人想撤回Offer,而候選人爲了這份Offer造成被證實的利益上損失發生,根據誠信原則、先合同義務,用人單位需要賠償被錄用者的經濟損失。

3

發出offer後可否合法撤回?

企業在發出offer後,可否合法地撤回或撤銷呢?

在合法的範圍內,是可以撤回“要約”的。但是要符合以下條件,具體來說,可撤回或者可撤銷的《錄用通知書》需要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該《錄用通知書》不屬於“不可撤銷”;

二是撤回《錄用通知書》的通知,應當在《錄用通知書》到達求職者之前或者與《錄用通知書》同時到達求職者;

三是撤銷《錄用通知書》的通知,應當在求職者作出接受《錄用通知書》的意見之前。

四是發現背景調查信息不實。

現摘錄《合同法》相關規定如下:

第十七條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爲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企業在向候選人發出《錄用通知書》後,只要滿足法定的條件是有權撤回或撤銷《錄用通知書》的。

針對上文,除了對身體健康要求極其嚴格的公司,比如食品公司、餐飲公司等,如果該候選人身體的一些小毛病無大礙,公司不要失信於人爲好,出爾反爾損人不利已。

能否以體檢不合格爲由不錄用候選人,那就得發出的offer是否有候選人簽字回傳證據;候選人是否因這份offer才離職,造成哪些損失?比如給上家公司的離職違約金、爲方便上班專門就近租房子等。

4

再來看一則網絡案例

A原是一家公司經理。2016年3月A通過應聘收到B公司電子郵件形式發來《聘用通知書》,告知A已被錄用,通知書中同時寫明瞭報到日期、職位、薪酬等信息。

收到聘用通知後A立刻回覆同意被錄用並確認將按預定時間到崗。A便向原公司遞交了辭職報告,一個月後辦理完了原公司的離職手續。然而萬萬沒想到,就在A準備去B公司報到的前三天,她竟接到B公司撤銷錄用的電話通知。

氣憤不已的A按通知書的報到日期到B公司,要求對方按《聘用通知書》辦理錄用手續,但遭到拒絕。

A不是佛系人,她要一定維權!A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A公司賠償自己的工資損失、社保費和年終獎損失共計約3萬元。仲裁以不屬勞動爭議爲由不予受理,有類似訴求可直接上法院起訴。

A起訴到法院,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B公司向A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B公司不服,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訴。

經市二中院審理後認爲,B公司撤銷《聘用通知書》的行爲無效。關於賠償損失,A訴請賠償經濟損失中工資損失因B公司締約過失行爲所致,法院予以支持。而社會保險費與年終獎損失,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的關鍵在於企業的反悔,在法律的定性上是解除一個民事合同還是一段勞動關係。如果解除的是一個民事合同則適用《合同法》及相關規定;而如果解除的是一段勞動關係,則適用的是《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規定。如果解除的是一個民事合同,則不可強制雙方履行;如果解除的是一段勞動關係,則候選人可以要求繼續履行,也即可以強制執行。

5

所有的候選人都要發送Offer嗎?

錄用通知書並非錄用環節必需文件,建議能不發則不發。我們可以通過電話方式請求職者來簽訂合同。只有相對於重要崗位,爲表示單位的重視和誠信,纔有必要發放錄用通知書。否則會因Offer引起的糾紛加大工作量。

6

Offer應在體檢前還是體檢後發送?

體檢,在入職前進行比在入職後進行,企業的安全係數要高很多。

我們假設在候選人體檢前就發送Offer,一旦候選人體檢查出身體有較大疾病,公司到底是錄不錄用他?錄用的後果是會產生病假或醫療期,有可能在用工期間產生病假、醫療期等一系列後續問題,加大了企業的解僱成本。不錄用又會面臨被起訴的風險,進退兩難。

那在候選人體檢合格後再發送Offer,可以免去後顧之憂了。

7

一份offer正確打開方式

offer上除了標明的工作崗位、工作待遇以外,還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1、註明有效期,請候選人於多少日前持本Offer到公司報到,如果逾期報到或辦理入職手續後,Offer自動作廢!

2、註明候選人簽定Offer後不來上班,應承擔違約責任金XX元,負締約過失責任。這也是增加Offer的嚴肅性。

3、候選人體檢合格後再發送Offer;或者在Offer上清清楚楚地註明如果體檢不合格或體檢結果顯示健康狀況不符合錄用條件,公司不給予錄用,凡事先講後不亂。

4、發送Offer後公司又不想錄用導致候選人離職,如果候選人起訴公司,一般情況下公司承擔賠償金1-3個月工資,躲不掉。

5、Offer與勞動合同約定的薪酬要一致。

最後,企業無論是因爲什麼原因要取消Offer,在一定程度上都會給員工帶來一定的損失,會給員工帶來職業的不確定性。

作爲HR,除了應當重視法律風險之外,亦應當重視溝通的技巧,不要因爲溝通不良、語言不當而擴大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尤其是取消職位比較高的Offer時,更需要重視溝通。

毀約有風險,HR慎重發O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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