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履行能力拒不执行的代价---拒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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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诉蒋某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宋某借款本息144万余元,被告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宋某向蠡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有履行能力拒不执行的代价---拒执罪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执行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未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查封了蒋某名下三辆汽车,遂向被执行人送达交车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将三辆汽车交到法院,但其拒不履行。蠡县人民法院根据被执行人蒋某拒绝报告财产情况依法决定对其罚款壹万元,蒋某收到罚款决定书后亦未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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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蒋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涉嫌拒执犯罪,蠡县人民法院将其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后蒋某被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间,蒋某亲属主动到法院交纳了罚款、欠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终此案执行完毕。

法院依法将具有履行能力,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有效惩治了拒执行为,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此种抗拒执行犯罪行为起到了较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维护了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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