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24人、涉嫌4项罪名,兴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恶势力犯罪团伙提起公诉
2018年10月12日,为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兴国县人民检察院重拳出击,依法以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引诱、介绍卖淫罪对被告人兰某、刘某、唐某等24人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兰某、刘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随意殴打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引诱、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在兴国县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温馨提示
兴国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以“零容忍”态度,出快拳、出重拳,坚决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立足检察职能,认真完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各项任务,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对在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司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人身、财产、信息安全。
尊敬的全县父老乡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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