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

南康区公安局共摧毁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3个

恶势力犯罪集团7个

恶势力犯罪团伙4个

抓获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223人

破获案件257起

形成了对黑恶势力犯罪的压倒性态势

在这些涉黑恶案件

大部分均涉及同一个罪名——寻衅滋事罪

接下来,让我们以案释法

详细解读“寻衅滋事罪”

基本案情

朱某生自2013年以来,在南康单独或伙同他人开设游戏厅和赌场获取非法利润,扩大社会影响力。2014年以后,朱某生经常纠集老乡罗某锋、谢某邦、钟某勋、朱某明及蓝某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南康、赣州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最终形成了以犯罪嫌疑人朱某生为首的恶势力团伙。

2019年11月30日,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朱某生等10人恶势力团伙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判处纠集者朱某生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成员罗某锋、谢某邦、钟某勋及朱某明分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他涉案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7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条解读

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1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情节恶劣的",是指(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2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裘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裘、侮辱妇女罪。

3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是指(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另外,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图片来自网络

END

来 源:南康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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