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韓某某僞造國家機關印章一案,經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韓某某因犯僞造國家機關印章罪被科以刑罰。

【臨渭檢察】以案釋法:心存僥倖僞造國家機關印章 侵害公共信用依法被追責

2018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韓某某爲了辦理水域灘塗養殖證,在未獲得街道辦事處審批的情況下,通過網絡找人僞造了一枚該街道辦事處的印章,並加蓋在了水域灘塗養殖證申請表上,後經漁政監督管理站審批獲得了水域灘塗養殖證。經鑑定,韓某某遞交的水域灘塗養殖證申請表上的印文與樣本上的同名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蓋印形成。

國家機關使用的印章是其在社會的一定領域、一定方面實行管理活動的重要憑證和手段。任何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印章的行爲,都會影響其正常管理活動,損害其信譽,從而破壞社會管理秩序。在此,辦案檢察官提醒廣大人民羣衆一定要知法、守法,嚴格遵守我國有關規章制度,通過合法途徑申請獲取相關證照,不輕信路邊、網絡上的小廣告,不貪圖一己私利,以身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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