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三起涉及艺人吴亦凡的名誉权案。因认为微博用户陈某某、廖某某、邹某在微博中发布有关“夜店选妃”“夜选妃子”等不实内容,造成社会公众对其道德评价产生误解,吴亦凡将前述三名微博用户诉至法院。

根据法院一审判决,陈某某、廖某某、邹某应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吴亦凡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开支三案合计165000元。判决中提到,“公开选妃”的表述内容关涉当事者的公共道德评价及公众人物形象,超出吴亦凡作为公众人物应当克制、容忍的限度。

构成名誉权的侵害!吴亦凡获赔16万!

吴亦凡起诉时称,作为粉丝数量高达200余万的金V认证用户,陈某某在毫无事实依据且未经求证的情况下编造涉案博文,并将微博配图设置称收费浏览,引发众多不明真相的网友转发、评论, 造成公众的误解与质疑。此举严重破坏了吴亦凡的公众形象, 已构成对吴亦凡名誉权的严重侵犯。廖某某和邹某的侵权情况类似。

对此,被告陈某某辩称,吴亦凡不能证明涉案博文针对其本人。同时,涉案博文属于文艺创作,且存在时间较短,不足以给任何人造成不利影响。涉案微博内容为转载,被告发布涉案微博属于质疑该内容的真实性,并非刻意宣扬,不应认定为侵权。同时,该行为未造成吴亦凡的社会评价降低,不构成对吴亦凡名誉权的侵害。被告廖某某、邹某也进行了不构成侵权的答辩陈述。

构成名誉权的侵害!吴亦凡获赔16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网络用户在充分享有网络自由表达权利的同时,也应保持必要的理性、客观,尊重相关当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包括名誉权。作为娱乐明星,吴亦凡有义务回应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利,并对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持开放、包容之态度,这是其作为公众人物对自身人格权进行的必要限缩。但是,对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利限制并非没有限度,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依法受到保护,禁止他人恶意侵害。

该案中,陈某某在涉案微博中发布“聊天群爆‘炮王’吴亦凡夜选妃子靠谱吗?”等内容,并配以微信截图内容,引发公众产生吴亦凡“公开选妃”的认知结论。“公开选妃”的表述内容关涉当事者的公共道德评价及公众人物形象,超出吴亦凡作为公众人物应当克制、容忍的限度。陈某某称图片来源于某微信群,但未就此提交证据。另外,陈某某发布涉案内容的目的是通过把涉案博文配图设置成专属模式获得返点收入,具有较高的主观恶意。

法院综合考虑陈某某发布微博的内容、误导后果、获利情况等因素,以及吴亦凡微博的澄清内容,认定陈某某发布的涉案内容缺乏证据支持,构成事实层面的诽谤,且具有较高的主观恶意,构成对吴亦凡名誉权的侵害。廖某某、邹某侵权行为类似,亦构成名誉侵权。

最后,法院判决陈某某、廖某某、邹某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吴亦凡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开支,其中陈某某赔偿7万元、廖某某赔偿5万元、邹某赔偿4.5万元。

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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