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這些發票逾期也能抵扣,必看!


15種不得抵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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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

(二)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的

(三)用於免徵增值稅項目的

(四)用於集體福利的

(五)用於個人消費的

(六)非正常損失對應的進項稅額

(七)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

(八)購進的貸款服務

(九)購進的餐飲服務

(十)購進的居民日常服務

(十一)購進的娛樂服務

(十二)失控發票

(十三)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認證或申請稽覈比對

(十四)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十五)納稅人取得的異常憑證暫不允許抵扣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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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的發票種類

(一)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完稅憑證。

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

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按照以下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一)納稅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費,按照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納稅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下同)上註明的收費金額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納稅人支付的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收費金額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二)納稅人支付的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收費金額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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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抵扣後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保存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文第二十九條規定,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

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根據規定,抵扣聯也屬於發票,應該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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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6種情形的專票超過認證期可以認證抵扣!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於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未能按照規定期限辦理認證、確認或者稽覈比對的,經主管稅務機關覈實、逐級上報,由省稅務局認證並稽覈比對後,對比對相符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主管稅務機關覈實無誤後,應向上級稅務機關上報,並將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情況說明、第三方證明或說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電子信息、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複印件逐級上報至省稅務局。省稅務局對上報的資料進行案頭複覈,並對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信息進行認證、稽覈比對,對資料符合條件、稽覈比對結果相符的,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所註明或計算的稅額。

客觀原因包括以下六種情形:

(一)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二)增值稅扣稅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導致逾期;

(三)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增值稅扣稅憑證,納稅人不能正常履行申報義務,或者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網絡故障,未能及時處理納稅人網上認證數據等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四)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及時傳遞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納稅人變更納稅地點,註銷舊戶和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間過長,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五)由於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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