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机动车

一、 7月10日22时许,敬海博驾驶号牌为甘M5K546小型轿车沿滨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兴隆路丁字向北200米左右被大队执勤民警拦截例行检查,经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1mg/100ml,随即带至环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7月11日,经甘肃中诚司法所鉴定嫌疑人敬海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6.58mg/100ml,系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违法行为人敬海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2019年7月3日22时30分许,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环县河东路西丁子处执勤时,对一辆号牌为川Y9J955的小型普通客车例行检查,经查,该车驾驶人岳彩烈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后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嫌疑人岳彩烈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14mg/100ml,系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违法行为人岳彩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无证驾驶

三、2019年6月30日23时许,陈江宁驾驶号牌为甘M8S983的小型轿车从环县中天石业农贸商城出发,行驶至中天石业门前路段时,被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拦截例行检查,发现成江宁未持有机动车驾驶证,遂将陈某带回大队,经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未查询到陈江宁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陈江宁本人对自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就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对陈江宁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2019年6月29日22时许,张龙龙驾驶号牌为甘M4630的小型轿车从环县鄂家湾出发,沿环江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文化路十字时,被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拦截例行检查,发现驾驶人张龙龙未持有机动车驾驶证,遂将陈某带回大队,经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未查询到张龙龙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张龙龙本人对自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就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张龙龙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驾驶报废机动车辆

五、 2019年7月12日,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环合公路2公里附近处执行巡查任务时,对一辆未悬挂号牌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例行检查,经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该车号牌原为宁D91635,车辆为注销状态,驾驶人高维兵持B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高维兵对实施准驾车型不符、未悬挂号牌、驾驶已达报废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八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二十九项、第八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高维兵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4200罚款的处罚。

酒后驾驶

六、7月4日0时30分,裴万茸驾驶号牌为甘MAE088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文昌路西口,被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拦截例行检查,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裴万茸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8mg/100ml,系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对裴万茸作出驾驶证扣12分,暂扣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来源:环县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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