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比如是第三人逗這個狗,狗被激怒的情況下,誤傷了周圍附近的人,作爲受害人可以要求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責任,也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此案的主審法官認爲,狗主人在明知道狗鏈基本處於無效狀態的情況下,有能力預見到所飼養的狗會咬傷他人這個後果,其主觀上對危害結果持放任的態度,客觀上危及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其行爲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

廣州白雲警方8月5日通報:4日13時許,警方接羣衆報警,稱在白雲區人和鎮某公司內有一名男子被犬隻襲擊受傷。接報後,警方迅速派員到場處置,在該公司車間一樓樓梯附近發現一男子受傷倒地,後經“120”醫務人員到場搶救無效死亡。

養犬傷人致死被追究過失致人死亡刑責,養犬者可能會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經初步調查,死者張某(65歲)爲該公司電工,當天回公司加班工作。12時30分,梁某(男,該公司門衛)將公司飼養的3條羅威納犬從狗舍放出在院內進行餵養。12時50分許,張某從樓上下來時被犬隻襲擊。在附近掃地的梁某聽到呼救後,趕過來奮力將3只犬拉開後報警。經法醫現場勘驗,張某死因符合失血性休克死亡。

目前,警方依法對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張某榮(該公司法人代表)及梁某(負責管理飼養犬隻)予以刑事拘留,涉事的3條犬隻已被隔離控制,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養的狗狗咬了人,誰該承擔責任呢?是承擔民事責任還是刑事責任呢?面對現在“狗患無窮”的社會現象,目前《刑法》中沒有明確的規定關於此類罪名。我國《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已經對狗咬人責任判定做出了明確規定。動物傷人案件得考慮各方面的情況,情況不同承擔責任就不一樣。下面我們就來一一瞭解。

一、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總則》以及《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分爲以下五類:

第一種情況

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由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種情況

如果動物致人損害是因爲受害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這樣的則可以減輕飼養人的責任,甚至飼養人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居民家喂的狗,如果小孩到他家串門,或者在他門口逗這個狗,有可能把這個狗激怒,這個時候,這個狗有可能對小孩進行襲擊,給小孩造成傷害,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認定這個受害人對這個傷害存在重大過錯,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減輕飼養人的責任,或者飼養人不承擔責任。

第三種情況

動物襲擊人是因爲第三者的原因造成的,這個時候,飼養者和第三者都要承擔賠償責任。

比如是第三人逗這個狗,狗被激怒的情況下,誤傷了周圍附近的人,作爲受害人可以要求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責任,也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種情況

如果被遺棄的動物,或者因管理不善逃逸的動物,在外面傷着人了,原來的飼養人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就要搞清楚,襲擊人的這些動物,它們原來的所有人是誰,管理人是誰,在這種情況下,往往就是比較困難。如果一旦受到傷害以後,可以向當地的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可以介入調查。

第五種情況

如果飼養人飼養的是國家禁止飼養烈性的動物,比如說藏獒、德國牧羊犬、阿根廷杜高狗等等,不管是什麼原因造成的損害,動物的飼養人都要承擔責任。

這個時候,就不分是不是由第三人造成的,還是由受害人自己造成的,因爲禁止飼養的動物,法律規定有嚴格的責任,只要你飼養了禁止飼養的動物、高度危險的動物,造成損害,你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刑事責任

在實際案例當中,特殊情況下,犬主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1、故意放犬咬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

故意放犬咬人,主觀惡意較輕,尚不構成輕傷以上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犬主可能被處以行政拘留以及罰款。

故意放犬咬人,不具有“咬死人”的故意的,且致輕傷以上的,犬主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放犬咬人,主觀上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的,即明知狗可能他人咬死並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犬主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在這兩種情況下,狗只是犬主的犯罪工具。

2、犬主疏於管理致狗咬人

如果犬主疏於管理,導致惡犬咬死或咬傷人,是否涉嫌過失以危險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呢?或者說,在犬主主觀過失的情況下,只需承擔侵權責任法上的侵權責任而不需入罪?此問題所有爭議,但司法中已有相關案例,值得思考。

1.全國首例:內蒙古狗主因惡狗咬死男童涉過失以危險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據報道,2009年11月26日,呼和浩特市西把柵鄉六犋牛村的四歲男童小偉被三條兇猛的惡狗撕咬致死。當天和小偉同時被惡狗追咬的還有三名村民,其中一人腿部受傷。後狗的主人康某事後被警方刑事拘留。

此案的主審法官認爲,狗主人在明知道狗鏈基本處於無效狀態的情況下,有能力預見到所飼養的狗會咬傷他人這個後果,其主觀上對危害結果持放任的態度,客觀上危及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其行爲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是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狗主人康某有期徒刑三年,緩期四年執行。

2.過失致人死亡罪

關於過失犯罪的認定,有兩個必要條件:一是行爲人有過失,二是刑法有規定,即罪行法定。如果行爲人沒有過失,則屬於意外事件,行爲人對意外事件不負刑事責任。貴州遵義“狗咬死人事件”狗主人周某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但周某是否構成犯罪還需具體分析。有觀點認爲,如果兩條狗平時就很兇,以前咬過人,而周某對狗仍不妥善管理,那麼對於狗咬死人的事件,狗主人就要承擔刑事責任,屬於過失犯罪。如果狗平時較溫順,從沒咬過人,則發生此次慘劇就是個意外。總之,要看飼養的動物是否是高度危險的動物,才能決定是否給狗主人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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