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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庭审记录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试点法院试用稿)

为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有效确保庭审记录客观、全面、完整,贯彻直接言辞证据原则,缓解案多人少和减轻书记员庭审记录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结合青海法院审判工作与信息化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庭审录音录像、要点式法庭笔录及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对庭审活动进行记录。

第二条  采用录音录像方式记录庭审的,应告知当事人并经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在传票、出庭通知书上以注明的方式做告知。

当事人不同意以录音录像方式记录庭审的,应有正当理由。

第三条简易程序案件,庭审录音录像可以替代法庭笔录。

普通程序案件,审判长可以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诉讼参加人的具体情况等因素决定采取庭审录音录像辅以要点式法庭笔录的方式简化法庭笔录。

第四条  采用录音录像方式替代或简化法庭记录的,庭审开始前,由法官助理在查明当事人身份时将《庭审记录方式告知确认书》(式样见附件1)交诉讼参加人签字确认;庭审开始后,由独任法官或审判长对采用录音录像方式记录进行当庭宣布(宣布词见附件2)。

第五条  采用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的,书记员可以不到庭。法庭纪律可以通过录音方式宣布,或由法官助理代为宣布。需要对庭审要点做法庭笔记的,由法官助理负责。法庭笔记当事人不签字。法庭笔记归入卷宗。

采取庭审录音录像辅以要点式庭审记录的,书记员应当到庭,并负责要点式庭审记录。

第六条  要点式法庭笔录应当包括举证质证、询问回答、辩论意见等主要庭审环节。要点式法庭笔录上还应依据数字法庭显示时间标注庭审主要阶段的时间节点。

第七条  录音录像过程中遇有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时,独任法官或审判长可以宣布转换为传统记录方式记录。转换记录方式后的书面记录内容与已保存的庭审录音录像内容衔接使用。

设备故障或技术原因导致录音录像不完整等的,信息技术人员应当做出书面说明,经独任法官或审判长审核签字后附卷。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诉讼参与人的情况或其他个案因素采用智能语音识别系统生成法庭笔录。

第十条庭审记录以庭审录音录像为准

庭审录音录像应当自宣布开庭时开始,至闭庭时结束。除休庭和公开庭审中的不公开举证、质证活动及不宜录制的调解活动,庭审录音录像不得人为中断。法官助理应当对录音录像的起止时间、有无中断等情况在《庭审记录方式确认书》上做记录。

第九条  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笔录、要点式法庭笔录有异议并申请补正的,书记员可以播放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核对、补正;不予补正的,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要求查阅庭审记录的,可以在法庭或法院电子阅卷室观看庭审录像。

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可以复制庭审录音录像中的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中的发言

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可以复制要点式庭审记录

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应当承担查阅、复制、誊录的成本费用。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庭审活动的查阅、复制、誊录等,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对庭审录音录像制作眷本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庭审记录信息化的技术保障和录音录像音视频质量的保证,并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庭审录音录像的归档,按照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进行执行、听证、接访等其他审判执行活动需要记录的,及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记录,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法院可以根据本意见,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意见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在试点法院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今后如有新的规定,以新规定为准。

附件:1、《庭审记录方式告知确认书》

2、《独任法官(审判长)庭审记录方式宣布词》

附件1:庭审记录方式告知确认书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庭审记录方式改革的若干意见》,本案庭审采取录音录像方式记录,必要时辅以要点式庭审记录。

二、庭审记录以庭审录音录像为准。

三、对录音录像方式记录庭审,如有异议,须当即提出正当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确认人:         确认时间:

录音录像起止时间、有无中断等情况的记录:

记录人:           日期:

附件2:独任法官(审判长)庭审记录方式宣布词

庭审开始后,独任法官或审判长对采用录音录像方式记录进行当庭宣布:

“本次开庭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即为庭审记录,不再另行做书面笔录(或‘辅以要点式庭审记录’),庭审结束后录音录像系统关闭,庭审记录即告完成,当事人无需签字确认(或‘仅在要点式庭审记录上签字确认’)。请诉讼参与人发言时对准话筒、发言简明扼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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