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未对基础资产及原始权益人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未能有效监督检查基础资产现金流状况,被江苏证监局责令改正。

经查,江苏证监局发现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华泰美吉特灯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美吉特ABS”)计划管理人,未对美吉特ABS基础资产及原始权益人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在美吉特ABS存续期间未能有效监督检查基础资产现金流状况、出具的《华泰美吉特灯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内容与事实不符。

江苏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改正。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在2018年10月20日前予以整改,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管理,提升执业水平。

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在2018年10月31日前,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江苏证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检查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整改情况。

附:吉美特ABS获批信息及处罚依据条款

吉美特ABS处罚依据条款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九条 原始权益人不得侵占、损害专项计划资产,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的规定或者约定移交基础资产;

(二)配合并支持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履行职责;

(三)专项计划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原始权益人向管理人等有关业务参与人所提交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原始权益人应当确保基础资产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或欺诈性转移等任何影响专项计划设立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业务经营可能对专项计划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始权益人(以下简称特定原始权益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特定原始权益人公司章程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规章文件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三)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四)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特定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应当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为基础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发生重大事项可能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第十三条 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规定及所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指引》)对相关交易主体和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可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相关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二)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督促原始权益人以及为专项计划提供服务的有关机构,履行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办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事宜;

(四)按照约定及时将募集资金支付给原始权益人;

(五)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管理专项计划资产;

(六)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切实防范专项计划资产与其他资产混同以及被侵占、挪用等风险;

(七)监督、检查特定原始权益人持续经营情况和基础资产现金流状况,出现重大异常情况的,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

(八)按照约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分配收益;

(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负责专项计划的终止清算;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监督管理,并根据监管需要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ABS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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