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山西高院公布十大典型执行案例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五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多次转款至个人账户非法出售已查封房屋开发商拒不执行判决被判刑三年

【基本案情】

  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与盘锦龙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房地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约定本案由合同签订地的山西法院管辖。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山西省高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阶段,西藏信托有限公司向山西省高院申请财产保全,山西省高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房地产公司开发的盘锦西水湾二期商品房项目的部分房产。山西省高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房地产公司向西藏信托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0388.49万元,后房地产公司未能如期偿还欠款。2016年7月,西藏信托有限公司向山西省高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7月26日,山西省高院作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要求房地产公司在收到该执行通知书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388.49万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义务,并于2016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法律文书。

  被告人孙某某系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后,一直未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后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要求履行义务的法律文书后,仍多次转款到孙某某和单某某个人账户共计686.97万元,且被告人孙某某将山西省高院已查封的商品房住房中的16套房屋进行非法出售,所得款项1000余万元,一部分进入公司账户,一部分直接转到孙某某和公司出纳单某某卡上。发现此情况后,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告诫,被执行人仍不悔改亦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造成申请执行人不能及时实现胜诉权益,严重影响执行。

  山西省高院遂将孙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公安厅指定太原市万柏林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同时执行法院继续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2017年6月8日,孙某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网上追逃,2017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批准逮捕。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8年3月8日,太原市万柏林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却一直未履行法定义务,公司的对公账户多次转款到个人账户,且将法院已查封的房屋进行非法出售,所得款项1000余万元直接转到个人卡上,给申请执行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二

隐藏转移清障车 被刑拘后速返还渠某某被判刑六个月 缓刑八个月

【基本案情】

  梁某某与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祁县法院判决渠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梁某某清障车一辆。后双方提起上诉。2015年9月7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渠某某拒不主动履行。2016年1月21日,祁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予以立案执行。2016年3月28日,祁县人民法院依法向渠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渠某某没有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反而将清障车隐藏、转移,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后祁县人民法院将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线索移交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7年3月24日,渠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案发后,渠某某将清障车返还梁某某。经检察机关起诉,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渠某某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将被执行标的物隐藏、转移,致使生效判决不能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渠某某案发后已履行了法院判决的义务,根据被告人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适于社区矫正,依法可以宣告缓刑。遂以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需要履行的是返还原物义务,此种义务在被执行人实际控制执行标的的情况下,不存在“没有能力执行”的原因和困难。而本案中的被执行人渠某某却以修车费未付清为由,客观上实施了将清障车隐藏、转移的行为,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该案的宣判,一方面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一方面对同类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起到了震慑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丰收。

案例三

隐瞒出租商铺所得 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被执行人程某某被判刑一年 缓刑二年

【基本案情】

  王某某与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孝义市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程某某给付王某某借款20万元。判决生效后,程某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王某某于2013年9月24日向孝义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孝义市法院于2013年10月20日将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程某某于2014年先后给付王某某少部分款项后再未给付。

  孝义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程某某名下有位于孝义市府前街永鑫商业楼商铺,其将该商铺抵押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众路支行用于贷款430万元。程某某于2014年7月、2015年9月、2016年2月、2016年9月四次将其商铺中的部分房屋出租,获得租金17万元,但程某某未将其获取收益的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也未将该款项用于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遂执行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将程某某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7年2月7日,孝义市公安局刑警队传唤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对其讯问后予以刑事拘留。经公安侦查:除执行法院查明的情况外,程某某名下还有一辆福田牌小型汽车。2017年2月22日,孝义市人民检察院对程某某批准逮捕,2018年1月24日其被取保候审。2018年1月19日,孝义市人民检察院对程某某提起公诉。

  孝义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程某某当庭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庭审前已全部付清欠王某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王某某亦对程某某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2018年3月14日,孝义市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其名下有商铺及租金、一辆福田牌小型汽车。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私用承揽工程款 谎称无力履行杨某某拒不接受调查、履行义务被判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19日,晋中市中级法院对杨某某与武某某提供劳务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杨某某赔偿武某某587956.50元,除已支付部分,还应支付546956.50元。2016年10月21日,因武某某死亡,申请人刘某某作为武某某的继承人向祁县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祁县法院向杨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多次对杨某某进行传唤,被执行人杨某某不按规定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且完全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2017年5月26日,杨某某因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祁县法院拘留15日。其不按规定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且完全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罪,祁县法院遂将其涉嫌犯罪线索移交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祁县公安局侦查查明,2016年年底,杨某某用他人的银行卡转账和现金结算的方法,与山西某公司结算了其以工头带工形式承揽安装钢结构的工程款共计376670元,2017年4月9日向该公司借款2万元,所得款项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和个人开支。2017年5月,杨某某在接受祁县法院调查和祁县公安局讯问时均称自己在外打工,隐瞒了真实收入,谎称无力履行生效判决。

  2017年6月1日,杨某某因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13日被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祁县人民检察院向祁县法院提起公诉。

  祁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杨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杨某某的家属向执行机关缴纳了案款1万元;根据杨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2017年10月26日,祁县法院以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杨某某通过使用他人银行卡转账和现金结算的方法,将结算的工程款37万余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和个人开支,直至案件庭审前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属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存在隐瞒收入、隐藏财产、拒不接受法院调查询问行为,致使案件无法得到执行,情节严重。该案的依法判决,一方面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保障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于其他执行案件中心存侥幸、故意隐藏转移财产的被执行人也起到了震慑作用。

案例五

私自注销被冻结账户 私领扣领拆迁款李某被批捕后积极赔偿免予刑事处罚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李某因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有能力却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边某等四人将李某诉至灵丘县法院,灵丘县法院判决李某支付刑某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24379.5元,支付边某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41633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按时履行赔偿义务,灵丘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李某工资账户冻结,但李某在未通知法院的情况下私自更改工资账户,并将冻结的账户销户,将工资从其他账户领取。2012年9月27日,灵丘县法院决定将李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后灵丘县法院裁定扣留了李某在右玉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的一笔拆迁款,而李某却将该款于2015年6月26日领走,并私自用掉。灵丘县法院将李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15年12月25日,李某被朔州车站派出所抓获,同月28日被灵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灵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9月27日,灵丘县人民检察院向灵丘县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12月16日,李某与申请执行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由李某的家人代为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并取得申请人的谅解。2016年12月16日,灵丘县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法院判决其支付36万元的死亡赔偿金。李某有能力却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多次怀侥幸心理转移财产以逃避法院执行,最终自食其果,以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告诫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不要心怀侥幸对抗执行,否则终将为自己的失信行为和抗拒执行行为付出法律代价。

“执行不能”五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贫困户驾驶无牌摩托车肇事致人昏迷法院为申请执行人申请2万元救助金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16日,被告高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与正常行走的原告史某某发生碰撞,致使史某某受伤,至今昏迷不醒。高某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经盂县法院审理,判决高某某赔偿原告史某某7.7万元。

  2016年5月,原告的儿子作为委托代理人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书。立案后,执行法院向被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让其在法定期限履行法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某某未在法律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而后法院执行干警多次传唤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但其多次答复生活困难,无收入来源。在此期间,法院提起网络查控措施,但查询反馈结果无银行存款、无车辆财产信息。经对其居住地的村委会、邻居取证,结果都是无收入来源,无财产可供执行,高某某本人还向法院递交了低保证明材料。法院把被执行人的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映,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高某某的现状表示怀疑,认为其应有履行能力。2016年11月22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法院递交申请书,反映本来就不富裕的家庭由于这场事故垫付了高额的治疗费用,还欠了高额的外债,生活困难。而高某某也向法院递交申请和证明材料,反映自己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疾病,支付自己吃药看病的钱都有困难,根本没能力支付赔偿款。法院为申请执行人申请了2万元救助资金,并发放到位。

【典型意义】

  申请执行人表示对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给付能力表示谅解,对法院的工作也表示认同,对此案的终结执行表示认可,并对执行法院重视调查取证,依法办案、公正、公平办案表示赞许。

  案例二

  故意伤害他人 无可执行财产查明被执行人系低保户确无履行能力

【基本案情】

  被告人苗某犯故意伤害罪,阳泉市郊区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判决被告人苗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医药费余款20797.32元。

  2018年6月7日,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苗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苗某长期不在家,仅其母在家,但拒绝签字,进行留置送达。

  2018年6月11日,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苗某的银行存款1821.47元。6月12日,被执行人苗某的母亲到法院要求解除对银行账户的冻结,理由是该账户的1821.47余元系其子苗某的低保款,因法院冻结,其无法正常生活。

  执行过程中,郊区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除冻结1821.47元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1821.47元冻结后,被执行人母亲每天到法院哭诉其无法生活。法院经向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确系低保户,其账户的存款确系低保款,法院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该执行案件由于被执行人生活不能自理,自始就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无执行能力,系执行不能案件。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属于被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是被执行人中的特殊群体,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人员,并且基本生活还要依靠政府补助。对于此类执行案件,除了要穷尽执行手段外,还应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

  案例三

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被多家法院冻结买卖合同纠纷案因无财产线索终本执行

【基本案情】

  太原市晋源区某建材厂诉海南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太原市晋源区某建材厂向海南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菱镁防火通风管道,但海南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付货款。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2017年7月作出民事调解书,海南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太原市晋源区某建材厂货款100000元。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海南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没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太原市晋源区某建材厂向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依法向海南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人员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车辆、无房产,其在金融机构存款总额在5000元以下,且已被其他多家法院在先冻结。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自己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法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该案件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海南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已被其他多家法院在先冻结,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在依法穷尽一切强制措施后,一些案件最终无法执行。针对这种情况,法律规定了终本程序。为合理配置执行资源,防止有限的执行资源无谓地消耗,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还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让申请执行人权益有保障。

  案例四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民间借贷纠纷案贫困申请人获司法救助

【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岚县法院判令李某归还李某某借款5650元,并支付从2014年5月29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岚县法院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身患眼疾,且单身一人,生活困难,是享受国家扶贫的五保户。经岚县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对李某某给予司法救助5000元。

【典型意义】

  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不能案件,执行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生活困难申请执行人司法救助,缓解了申请执行人的实际困难,体现了人民法院的人文关怀。

  案例五

欠贷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将石某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基本案情】

  王某某与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右玉县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判决石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某某借款20万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王某某遂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不断寻找被执行人石某某并多次走访其父母家,后网络发布公告,一直没有结果;经司法查控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工商登记、车辆等网络查控和线下查控,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案件执行不能。执行法院已将石某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限制其高消费。

【典型意义】

  “执行不能”案件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金融借贷、人身损害赔偿、道路交通损害赔偿以及刑事财产型等5类。本案是“执行不能”案件中较为普遍的类型。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法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必将对其产生影响。

记者刘甜
查看原文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