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山西高院公佈十大典型執行案例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五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多次轉款至個人賬戶非法出售已查封房屋開發商拒不執行判決被判刑三年

【基本案情】

  西藏信託有限公司與盤錦龍驛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房地產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雙方當事人約定本案由合同簽訂地的山西法院管轄。西藏信託有限公司於2015年12月9日向山西省高院提起訴訟,在案件審理階段,西藏信託有限公司向山西省高院申請財產保全,山西省高院於2015年12月21日作出民事裁定書,查封了房地產公司開發的盤錦西水灣二期商品房項目的部分房產。山西省高院於2016年2月1日作出民事調解書,確認房地產公司向西藏信託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0388.49萬元,後房地產公司未能如期償還欠款。2016年7月,西藏信託有限公司向山西省高院申請強制執行。2016年7月26日,山西省高院作出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要求房地產公司在收到該執行通知書後向申請執行人支付30388.49萬元及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其他義務,並於2016年8月3日向被執行人送達了該法律文書。

  被告人孫某某系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收到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後,一直未主動履行法定義務,後執行法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執行過程中查明,被執行人在收到法院要求履行義務的法律文書後,仍多次轉款到孫某某和單某某個人賬戶共計686.97萬元,且被告人孫某某將山西省高院已查封的商品房住房中的16套房屋進行非法出售,所得款項1000餘萬元,一部分進入公司賬戶,一部分直接轉到孫某某和公司出納單某某卡上。發現此情況後,執行法院對被執行人進行告誡,被執行人仍不悔改亦不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造成申請執行人不能及時實現勝訴權益,嚴重影響執行。

  山西省高院遂將孫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線索移交山西省公安廳,山西省公安廳指定太原市萬柏林區公安分局立案偵查,同時執行法院繼續對被執行人其他財產採取執行措施。2017年6月8日,孫某某因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萬柏林分局網上追逃,2017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批准逮捕。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2018年3月8日,太原市萬柏林區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孫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卻一直未履行法定義務,公司的對公賬戶多次轉款到個人賬戶,且將法院已查封的房屋進行非法出售,所得款項1000餘萬元直接轉到個人卡上,給申請執行人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嚴重影響執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將其犯罪線索依法移交公安機關啓動刑事追究程序,並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懲治了拒執犯罪,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例二

隱藏轉移清障車 被刑拘後速返還渠某某被判刑六個月 緩刑八個月

【基本案情】

  梁某某與渠某某返還原物糾紛一案,祁縣法院判決渠某某在判決生效後三日內返還梁某某清障車一輛。後雙方提起上訴。2015年9月7日,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被告渠某某拒不主動履行。2016年1月21日,祁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予以立案執行。2016年3月28日,祁縣人民法院依法向渠某某送達執行通知書,渠某某沒有自覺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反而將清障車隱藏、轉移,致使法院判決無法執行。

  後祁縣人民法院將渠某某拒不執行判決罪線索移交祁縣公安局立案偵查。2017年3月24日,渠某某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被祁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祁縣公安局取保候審。案發後,渠某某將清障車返還梁某某。經檢察機關起訴,祁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渠某某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將被執行標的物隱藏、轉移,致使生效判決不能執行,其行爲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鑑於渠某某案發後已履行了法院判決的義務,根據被告人渠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並經社區矯正機構評估,適於社區矯正,依法可以宣告緩刑。遂以渠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八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需要履行的是返還原物義務,此種義務在被執行人實際控制執行標的的情況下,不存在“沒有能力執行”的原因和困難。而本案中的被執行人渠某某卻以修車費未付清爲由,客觀上實施了將清障車隱藏、轉移的行爲,致使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該案的宣判,一方面迫使被執行人履行了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一方面對同類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起到了震懾作用,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雙豐收。

案例三

隱瞞出租商鋪所得 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被執行人程某某被判刑一年 緩刑二年

【基本案情】

  王某某與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孝義市法院於2013年8月12日作出判決,判令被告程某某給付王某某借款20萬元。判決生效後,程某某未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王某某於2013年9月24日向孝義市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孝義市法院於2013年10月20日將執行通知書及執行裁定書送達被執行人,被執行人程某某於2014年先後給付王某某少部分款項後再未給付。

  孝義市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查明,程某某名下有位於孝義市府前街永鑫商業樓商鋪,其將該商鋪抵押於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衆路支行用於貸款430萬元。程某某於2014年7月、2015年9月、2016年2月、2016年9月四次將其商鋪中的部分房屋出租,獲得租金17萬元,但程某某未將其獲取收益的情況告知人民法院,也未將該款項用於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遂執行法院於2017年1月16日將程某某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017年2月7日,孝義市公安局刑警隊傳喚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對其訊問後予以刑事拘留。經公安偵查:除執行法院查明的情況外,程某某名下還有一輛福田牌小型汽車。2017年2月22日,孝義市人民檢察院對程某某批准逮捕,2018年1月24日其被取保候審。2018年1月19日,孝義市人民檢察院對程某某提起公訴。

  孝義市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程某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爲已觸犯法律,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但程某某當庭表示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庭審前已全部付清欠王某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王某某亦對程某某表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2018年3月14日,孝義市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其名下有商鋪及租金、一輛福田牌小型汽車。法院將其犯罪線索依法移交公安機關啓動刑事追究程序,並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懲治了拒執犯罪,維護了司法權威,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四

私用承攬工程款 謊稱無力履行楊某某拒不接受調查、履行義務被判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19日,晉中市中級法院對楊某某與武某某提供勞務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判決楊某某賠償武某某587956.50元,除已支付部分,還應支付546956.50元。2016年10月21日,因武某某死亡,申請人劉某某作爲武某某的繼承人向祁縣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祁縣法院向楊某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多次對楊某某進行傳喚,被執行人楊某某不按規定到法院接受調查、詢問,且完全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

  2017年5月26日,楊某某因拒不履行已發生法律效力判決被祁縣法院拘留15日。其不按規定到法院接受調查、詢問,且完全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義務的行爲,已涉嫌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罪,祁縣法院遂將其涉嫌犯罪線索移交祁縣公安局立案偵查。經祁縣公安局偵查查明,2016年年底,楊某某用他人的銀行卡轉賬和現金結算的方法,與山西某公司結算了其以工頭帶工形式承攬安裝鋼結構的工程款共計376670元,2017年4月9日向該公司借款2萬元,所得款項用於支付工人工資和個人開支。2017年5月,楊某某在接受祁縣法院調查和祁縣公安局訊問時均稱自己在外打工,隱瞞了真實收入,謊稱無力履行生效判決。

  2017年6月1日,楊某某因涉嫌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被祁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於2017年6月13日被祁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祁縣人民檢察院向祁縣法院提起公訴。

  祁縣法院經審理認爲,楊某某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鑑於楊某某能夠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且第一次庭審結束後,楊某某的家屬向執行機關繳納了案款1萬元;根據楊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2017年10月26日,祁縣法院以楊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楊某某通過使用他人銀行卡轉賬和現金結算的方法,將結算的工程款37萬餘元用於支付工人工資和個人開支,直至案件庭審前一直未主動履行義務,屬於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存在隱瞞收入、隱藏財產、拒不接受法院調查詢問行爲,致使案件無法得到執行,情節嚴重。該案的依法判決,一方面迫使被執行人履行了部分給付義務,保障了申請人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對於其他執行案件中心存僥倖、故意隱藏轉移財產的被執行人也起到了震懾作用。

案例五

私自注銷被凍結賬戶 私領釦領拆遷款李某被批捕後積極賠償免予刑事處罰

【基本案情】

  被執行人李某因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有能力卻拒不履行賠償義務。邊某等四人將李某訴至靈丘縣法院,靈丘縣法院判決李某支付刑某死亡賠償金等費用共計224379.5元,支付邊某死亡賠償金等費用共計141633元。判決生效後,李某未按時履行賠償義務,靈丘縣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將李某工資賬戶凍結,但李某在未通知法院的情況下私自更改工資賬戶,並將凍結的賬戶銷戶,將工資從其他賬戶領取。2012年9月27日,靈丘縣法院決定將李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後靈丘縣法院裁定扣留了李某在右玉縣房屋徵收補償辦公室的一筆拆遷款,而李某卻將該款於2015年6月26日領走,並私自用掉。靈丘縣法院將李某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2015年12月25日,李某被朔州車站派出所抓獲,同月28日被靈丘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靈丘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6年9月30日被執行逮捕。2016年9月27日,靈丘縣人民檢察院向靈丘縣法院提起公訴。2016年12月16日,李某與申請執行人當庭達成和解協議,由李某的家人代爲履行了全部賠償義務,並取得申請人的諒解。2016年12月16日,靈丘縣法院判決被執行人李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免予刑事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執行人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法院判決其支付36萬元的死亡賠償金。李某有能力卻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多次懷僥倖心理轉移財產以逃避法院執行,最終自食其果,以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法院告誡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不要心懷僥倖對抗執行,否則終將爲自己的失信行爲和抗拒執行行爲付出法律代價。

“執行不能”五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貧困戶駕駛無牌摩托車肇事致人昏迷法院爲申請執行人申請2萬元救助金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16日,被告高某某無證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與正常行走的原告史某某發生碰撞,致使史某某受傷,至今昏迷不醒。高某某對本次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經盂縣法院審理,判決高某某賠償原告史某某7.7萬元。

  2016年5月,原告的兒子作爲委託代理人向法院遞交執行申請書。立案後,執行法院向被告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讓其在法定期限履行法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高某某未在法律確定的期間履行義務,而後法院執行幹警多次傳喚被執行人,要求被執行人支付賠償款,但其多次答覆生活困難,無收入來源。在此期間,法院提起網絡查控措施,但查詢反饋結果無銀行存款、無車輛財產信息。經對其居住地的村委會、鄰居取證,結果都是無收入來源,無財產可供執行,高某某本人還向法院遞交了低保證明材料。法院把被執行人的情況向申請執行人反映,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高某某的現狀表示懷疑,認爲其應有履行能力。2016年11月22日,申請執行人的委託代理人向法院遞交申請書,反映本來就不富裕的家庭由於這場事故墊付了高額的治療費用,還欠了高額的外債,生活困難。而高某某也向法院遞交申請和證明材料,反映自己有高血壓、糖尿病等慢性疾病,支付自己喫藥看病的錢都有困難,根本沒能力支付賠償款。法院爲申請執行人申請了2萬元救助資金,併發放到位。

【典型意義】

  申請執行人表示對被執行人的經濟狀況、給付能力表示諒解,對法院的工作也表示認同,對此案的終結執行表示認可,並對執行法院重視調查取證,依法辦案、公正、公平辦案表示讚許。

  案例二

  故意傷害他人 無可執行財產查明被執行人系低保戶確無履行能力

【基本案情】

  被告人苗某犯故意傷害罪,陽泉市郊區法院於2017年11月27日判決被告人苗某於判決生效後三個月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醫藥費餘款20797.32元。

  2018年6月7日,該案依法進入執行程序,執行法官向被執行人苗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制高消費令、廉政監督卡、執行裁定書,被執行人苗某長期不在家,僅其母在家,但拒絕簽字,進行留置送達。

  2018年6月11日,法院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網絡查控系統凍結了苗某的銀行存款1821.47元。6月12日,被執行人苗某的母親到法院要求解除對銀行賬戶的凍結,理由是該賬戶的1821.47餘元系其子苗某的低保款,因法院凍結,其無法正常生活。

  執行過程中,郊區法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存款、車輛及其他交通運輸工具、不動產、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進行查詢,除凍結1821.47元存款外,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此1821.47元凍結後,被執行人母親每天到法院哭訴其無法生活。法院經向村委會調查,被執行人確係低保戶,其賬戶的存款確係低保款,法院解除對該賬戶的凍結。該執行案件由於被執行人生活不能自理,自始就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無執行能力,系執行不能案件。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執行人屬於被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戶,是被執行人中的特殊羣體,屬於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人員,並且基本生活還要依靠政府補助。對於此類執行案件,除了要窮盡執行手段外,還應保障被執行人基本生活。

  案例三

被執行人銀行賬戶被多家法院凍結買賣合同糾紛案因無財產線索終本執行

【基本案情】

  太原市晉源區某建材廠訴海南某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太原市晉源區某建材廠向海南某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提供菱鎂防火通風管道,但海南某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一直未付貨款。太原市晉源區人民法院2017年7月作出民事調解書,海南某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應支付太原市晉源區某建材廠貨款100000元。民事調解書生效後,海南某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一直沒有履行民事調解書確定的給付義務,太原市晉源區某建材廠向太原市晉源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進入執行程序後,太原市晉源區人民法院依法向海南某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被執行人未按期履行。執行人員經調查發現,被執行人名下無證券、無車輛、無房產,其在金融機構存款總額在5000元以下,且已被其他多家法院在先凍結。上述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後,申請執行人認可法院的調查結果,並表示自己也無法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向法院遞交了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申請書。該案件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執行人海南某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銀行賬戶已被其他多家法院在先凍結,確無財產可供執行。在依法窮盡一切強制措施後,一些案件最終無法執行。針對這種情況,法律規定了終本程序。爲合理配置執行資源,防止有限的執行資源無謂地消耗,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讓申請執行人權益有保障。

  案例四

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查無財產可供執行民間借貸糾紛案貧困申請人獲司法救助

【基本案情】

  李某某與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嵐縣法院判令李某歸還李某某借款5650元,並支付從2014年5月29日起至歸還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由於被執行人未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嵐縣法院查明被執行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身患眼疾,且單身一人,生活困難,是享受國家扶貧的五保戶。經嵐縣法院審委會討論,決定對李某某給予司法救助5000元。

【典型意義】

  因被執行人下落不明且無可供執行財產的執行不能案件,執行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生活困難申請執行人司法救助,緩解了申請執行人的實際困難,體現了人民法院的人文關懷。

  案例五

欠貸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無可供執行財產法院將石某某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基本案情】

  王某某與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右玉縣法院於2014年5月27日判決石某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王某某借款20萬元。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王某某遂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不斷尋找被執行人石某某並多次走訪其父母家,後網絡發佈公告,一直沒有結果;經司法查控對被執行人銀行賬戶、工商登記、車輛等網絡查控和線下查控,未找到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導致案件執行不能。執行法院已將石某某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並限制其高消費。

【典型意義】

  “執行不能”案件主要集中在民間借貸、金融借貸、人身損害賠償、道路交通損害賠償以及刑事財產型等5類。本案是“執行不能”案件中較爲普遍的類型。執行人下落不明且無法查找到可供執行的財產,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對其進行信用懲戒必將對其產生影響。

記者劉甜
查看原文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