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某房地产集团与某建筑施工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某房地产集团未依约支付进度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载明某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完成工程量价款5000万元,并约定了某房地产集团支付时间及违约责任。2018年,因某房地产集团未依约支付工程款致诉。某房地产集团以施工合同违反招投标法无效为由,称补充协议亦应无效,某房地产集团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纪豹主任律师解答:

某房地产集团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承发包双方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当事人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所签补充协议效力,应综合分析其内容所反映出来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性质及与施工合同之间法律关系来认定,并不应以是否冠以“补充协议”称谓而简单认定二者主从关系。补充协议如属承发包双方对于既存债权债务关系清理,具有独立性,依《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本案不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导致补充协议必然无效,且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不当扩大合同无效后果边界亦易导致当事人利益失衡,故某房地产集团应依补充协议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

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结算补充协议并不因此无效

陈纪豹,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主任、福建银众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福建省中外企业家联谊会自贸区委员会特约法律顾问、福清市青年创业促进会法律部部长、福清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副会长兼投企业投融资、并购、重组委员会主任,福清市阅读协会副会长。毕业和进修过的学校:厦门大学、北方交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成功办理了许多刑事、民事、经济、非诉讼案例。查找本人联系电话可在网络上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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