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快3年了,房產證遲遲沒着落,好不容易符合辦證的條件了,開發商卻提出了霸王條款,最近,即墨正大•佳源都市的業主張先生很鬱悶。張先生介紹,他所購買的是即墨區正大•佳源都市2.1期的房源,小區在2016年7月份交房,由於開發商違規交房,直到最近開發商才通知業主可以辦理房產證了,可張先生卻被拒之門外,原因是張先生一直沒有交物業費,補上之後纔給張先生辦理房產證。

想辦房產證先補交2年多的物業費 即墨正大•佳源都市霸王條款遭投訴

3月20日,市民張先生撥打城市信報熱線80889088向記者反映,即墨正大•佳源都市提出霸王條款,導致自己無法順利辦理房產證。這是怎麼一回事呢?張先生告訴記者,2013年他購買了即墨正大•佳源都市2.1期的房源。按照購房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時間,房屋本應該在2015年12月底交付,可直到2016年6月份張先生才收到開發商的交房通知。但收房的時候張先生卻發現很多問題。"開發商根本拿不出任何能證明房屋符合交房條件的材料,房屋交接書我也沒有拿到。"張先生說,由於開發商違規交房,他拒絕收房,但拖了一個月後,無奈之下他也只好選擇收房。

張先生告訴記者因爲開發商違規交房,導致交房近近3年時間了,房產證至今沒有辦理,辦證時間遠遠超過了法律規定。最近,開發商通知業主可以辦理房產證了,可是張先生卻被拒之門外。張先生稱由於房屋並不符合交付的條件,加上很多買房時承諾的服務沒有兌現,收房後張先生一直沒有交物業費,而開發商要求張先生必須補交上2年多的物業費,否則不會給他辦理房產證,這讓張先生難以接受。

在張先生看來,物業費的問題和房子的房產證完全屬於兩回事,而且爲業主辦理房產證是開發商的職責所在。"當時一期的房產證交房以後就拖了很久才辦下來,我向政府部門諮詢過了,我們的房子在2018年才完成竣工驗收備案,所以我們才拖了這麼久沒拿到房產證。"對於開發商的違規行爲,張先生心存不滿。但開發商強制他補交物業費纔給辦理房產證的要求,張先生又很無奈。

3月21日上午,記者電話聯繫到正大•佳源都市售樓處,工作人員表示現在2.1期房產證是可以辦理了,但是公司要求業主必須補交齊之前的物業費,其它情況他並不清楚。

對此,記者諮詢了山東誠功(城陽)律師事務所的曹存召律師,曹律師表示業主不交物業費和開發商協助辦理房產證是兩個法律關係,不能混爲一談,辦理房產證是房地產開發商的一項合同義務,一般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會約定辦理房產證的期限,開發商一旦延期辦理,當事人可以選擇自己辦理或者到法院起訴要求開發商立即辦理並支付違約金。

文/圖 城市信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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