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買分嗎?”“要賣分嗎?”——來自黃牛黨的這類“騷擾”,對於多數車主來說恐怕並不陌生。

走過交管部門交通違章處理點附近,常會遇到一些神祕的黃牛黨壓低着聲音,向來來往往的駕駛員們招攬着生意。

對於剛上路的新手來說,一年違章扣分的上限12分,似乎總有些不夠用——一會兒超速了,一會兒“壓實線”了,經不起幾下就折騰沒了。由此一來,“銷分”這門地下生意便應運而生。

但在司機和黃牛尋找“銷分”門路的同時,一些爲金錢而不擇手段的交通執法人員,竟然也堂而皇之地喫上一嘴,靠“銷分”生意牟起了私利。

湖南長沙最近一個案例讓人驚訝:一名處罰科交警利用給違章司機“銷分”,在7年半時間內斂財4246萬元,平均每年超過500多萬元,超過大多數上市公司高管年薪。

交警隊一科員“銷分”,7年半斂財4246萬!將面臨嚴判!

“銷分”7年半 獲利4000萬

最近,長沙市中院審理的一起案件在網絡上“刷了屏”:

據起訴書指控,2010年3月至2017年11月間,在長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處罰教育科處罰中心工作的肖某,運用各種職務便利,爲他人牟取利益,先後1055次非法收受鍾某等9名從事交通違法記錄代辦業務中介人員所送財物,共計4246萬元。

這裏所說的“交通違法記錄代辦業務”,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銷分”。

9名“銷分中介”中,上文提到的鐘某“貢獻”最多。2010年3月至2017年11月,鍾某從21名交通違法代辦中介處攬取車輛非現場交通違法記錄處理業務後,先後471次送給肖某財物共計3211.1萬元。佔到了總數的3/4。

大家都知道,一次機動車違章,最常見的處罰是罰款200元計3分。以此折算,這個處罰科交警通過代人“銷分”得到4000萬鉅款,竟達到通常罰款數額的20萬倍!

對比其他執法人員代人“銷分”斂財的案例,肖某的斂財規模着實“鶴立雞羣”。

例如,2017年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的一份刑事裁定書顯示,2015年4月至9月期間,該市某區民警尹某陸續收到犯罪嫌疑人馬某提供的處理交通違法信息8598條,尹某利用其能夠處理電子違章的職務便利,採用扣除其他不知情人員的駕駛證記分,對4449名不知情駕駛員駕駛證的32342記分進行扣除。

裁定書最後認定,馬某向尹某行賄的金額共計73.45萬元,這與此次肖某獲得的4000萬元鉅款相比,可以說是小巫見大巫。

交警隊一科員“銷分”,7年半斂財4246萬!將面臨嚴判!

一次“銷分”最高超2000元 同事可“打折”

此次被起訴的肖某,每一次“銷分”究竟能獲利多少?

起訴書的信息顯示,對於職業“銷分中介”,肖某維持了一個很高的收費標準。2010年4月至2015年9月,肖某爲鍾某提供的車輛辦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記錄的免罰款、免計分後,鍾某按每處理一條違法記錄100元至500元不等的標準,送給肖某共3027.6萬元。

而對於同事的請託,肖某的“收費”標準似乎要低一些:以肖某的同事劉某爲例,2012年7月至2017年3月,劉某按每處理一條違法記錄100元至250元不等的標準送給肖某現金,共計587.6萬元。隨着“銷分生意”越做越大,再加上自身職務的調整,肖某變本加厲,“銷分”費用的上限一下子從500元提升到超過2000元。

起訴書顯示,2015年10月至2017年11月,肖某已沒有免除違章計分的權限,但他爲鍾某提供的車輛辦理錯誤執法數據的修改、撤銷業務後,按每處理一條違法記錄100至2250元的標準,收取肖某現金共計183.5萬元。

“萬能駕照”被用來快速“銷分”

有人也許會問,從肖某收受財物的次數看,他需要每天違規消除30條以上的違章信息才能實現斂財4000萬的目標,這可能嗎?

從過往的案例看,做到這一點可能沒有大家想得那麼困難:上文提到的烏魯木齊案例顯示,民警尹某在6個月的時間內共違規處理交通違法信息8598條,平均下來每天要處理47條違法信息。

而2015年的一個判決顯示,武漢市某區協警汪某,從2013年6月至10月,利用其負責在窗口受理電子警察違章處理簡易程序的職務之便,違規消除電子警察違法記錄2280條,共計7000多分,平均下來一天也要處理近20條違法記錄。

這樣的“效率”是如何做到的?武漢的案例顯示,汪某爲快速“銷分”,使用了所謂的 “萬能駕照”。這種駕照之所以能夠管用,是因爲系統漏洞被一些內部人員或代理中介利用,導致爲多臺違章車輛無限次扣分。

管理處罰業務成爲斂財捷徑

從相關案情來看,肖某從接手交管處罰業務的那一刻起,就開始了濫用職權斂財的過程。

起訴書指出,2010年初,經交警支隊領導批准,肖某在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中,被授以違法處罰模塊系統的權限,擁有違法處罰免計分審覈權限,違法處罰電子警察處理權限,違法處罰銷號權限,違法電子警察修改權限、審覈權和違法刪除審覈權等權限。

與此同時,之前在肖某路面執勤過程中與其結識的鐘某,在幫他人代辦車輛違章處理過程中,獲悉肖某擁有上述職權後,請託肖某幫忙爲其代辦的車輛非現場交通違法記錄進行免罰款、免計分等處理,並承諾給予一定好處。隨後,肖某接受了鍾某的請託。

在庭審現場,肖某表示,在2013年前,通過給他“好處費”的形式,當事人的違法記錄就不再需要繳納罰款。而2013年之後只能免分了,這時,中介只能幫忙花錢“買分”。

交警隊一科員“銷分”,7年半斂財4246萬!將面臨嚴判!

“銷分”行爲將面臨嚴判

面對如此巨大的斂財數額,法律又會作出怎樣的裁決?

從目前情況看,此案尚未作出一審判決。不過在起訴書中,檢方認爲,肖某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牟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肖某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應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而刑法三百八十三條第三款又規定:“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從檢方使用“數額特別巨大”的措辭來看,肖某很有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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