嚣张!男子发短信打电话辱骂、威胁、骚扰办案法官!法院作出决定:拘留15日!罚款2万!

发布:济南中院新闻中心

一起简单的民事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张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还通过短信辱骂、威胁,打电话轰炸、骚扰执行法官,被汤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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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汤阴法院执行法官在执行冯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银行账户上的2万余元。8月1日晚,被执行人张某在收到网络查控信息通知后,不仅没有依法履行义务,反而通过发短信,打电话等方式辱骂、威胁、骚扰执行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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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线索称张某在河南省安阳市火车站附近的某宾馆开房,执行法官马上组织干警,迅速出击,将正在宾馆休息的张某拘传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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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污言秽语肆意辱骂法院执行干警,侵犯的不仅是执行干警的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8月2日,汤阴县人民法院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罚款2万元的决定。直到将其送至拘留所时,张某方如梦初醒,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向执行干警道歉,表示悔不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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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第一百一十一条 妨害司法行为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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