囂張!男子發短信打電話辱罵、威脅、騷擾辦案法官!法院作出決定:拘留15日!罰款2萬!

發佈:濟南中院新聞中心

一起簡單的民事執行案件,因被執行人張某拒不履行還款義務,還通過短信辱罵、威脅,打電話轟炸、騷擾執行法官,被湯陰縣人民法院依法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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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湯陰法院執行法官在執行馮某與張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依法凍結了被執行人張某銀行賬戶上的2萬餘元。8月1日晚,被執行人張某在收到網絡查控信息通知後,不僅沒有依法履行義務,反而通過發短信,打電話等方式辱罵、威脅、騷擾執行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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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線索稱張某在河南省安陽市火車站附近的某賓館開房,執行法官馬上組織幹警,迅速出擊,將正在賓館休息的張某拘傳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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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污言穢語肆意辱罵法院執行幹警,侵犯的不僅是執行幹警的權益,更是對司法權威的挑釁。8月2日,湯陰縣人民法院對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罰款2萬元的決定。直到將其送至拘留所時,張某方如夢初醒,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向執行幹警道歉,表示悔不當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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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第一百一十一條 妨害司法行爲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僞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爲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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