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滋擾他人、播放哀樂擺放花圈、噴油漆、堵鎖眼……”類似的“軟暴力”犯罪對社會造成的危害一點也不遜於“硬暴力”。前不久,江蘇打掉一個涉黑團伙,他們的“軟暴力”手段造成一名受害人跳樓自殺,兩人患上嚴重抑鬱症,多人背井離鄉。這究竟是怎樣一個涉黑團伙?他們又是如何實施軟暴力的呢?

送花圈、噴油漆、堵鎖眼…這些“軟暴力”屬於犯罪!

江蘇常熟吳女士的丈夫2014年因父親生重病急需一大筆醫療費,在多方籌措後,仍舊不夠,於是,着急用錢的他經朋友介紹,借了3萬塊錢高利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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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吳女士一家沒想到的是,自從借了這三萬塊高利貸以後,噩夢就開始了。

受害人吳女士:

他說一個月的利息剛開始說是2000(元),當時不被告知,(如果)你晚一點(還)利息會翻倍的,然後我們晚(還)了兩天,就翻倍到4000(元),然後給了4000(元)都是現金。第一個月勉強湊了4000元還了利息後,沒想到第二個月的利息又翻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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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吳女士:

就是已經湊了很多錢,他認爲都是利息。然後本金你永遠還不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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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女士告訴記者,爲了還三萬元的高利貸,她們借遍了親朋好友,銀行卡透支,前前後後還了20多萬元,還是沒還清。在長達3年多時間裏,討債人採取尾隨糾纏、強行攔截、辱罵威脅、堵門鎖眼、吐口水、到她丈夫工作單位門口蹲守等方式,逼迫吳女士一家還錢。最後,這些人強迫吳女士去這些人家裏做家政服務抵債。

受害人吳女士:

他說用你做(家政服務)來抵錢,然後他們也不說,做多久算是結束。但是我做了接近一年,從來沒有跟你說這個算你多少錢了,或者怎麼樣子了,從來不提。就是我不知道什麼時候是頭。

吳女士的遭遇只不過是這個涉黑團伙罪行的“冰山一角”。辦案人員介紹,這個黑社會組織以龔品文、劉海濤爲首,通過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強迫交易、詐騙等手段獲取暴利,其中僅尋釁滋事行爲就達140多次。常熟的張先生因爲給朋友做了借款擔保,沒想到就被龔品文團伙非法拘禁了兩天兩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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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張先生:

我是幫一個生意夥伴,擔保了60萬元借款,其實他們是合夥來坑我的,不到一個月他們都走了,都走人了,後來劉海濤就帶人來,把我辦公室堵在我辦公室裏兩天兩夜,要我給他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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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報警後,警方介入,張先生答應還錢,才脫身離開。打開案卷,一個個案例照片觸目驚心:窗戶玻璃半夜被砸碎;被逼下跪扇耳光;多名剃光頭、帶紋身的催收人員強行進入受害人家中喫住10多天。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李秀康:

他們尋釁滋事的主要行爲手段,包括到別人家裏,半夜三更砸玻璃,在牆上門上噴一些髒字髒話,然後用高音喇叭持續地喊叫滋擾,包括過年期間到別人的門上去送花圈,播放哀樂,到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門口去拉橫幅,聚衆喊鬧,然後衝擊生產辦公場所,包括還僱傭了一些殘疾人,甚至包括一些病人到別人的,門口去進行滋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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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查明,這一涉黑組織共造成13名被害人離家出走、3家民營企業被迫關停、5戶家庭變賣住房、2人患上嚴重抑鬱症、1人跳樓自殺。採訪中,辦案人員告訴記者,雖然當時也有不少受害人報警,但由於“軟暴力”尚未在法律文件中明確,他們處理起來,缺乏法律上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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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繆曉偉:

因爲這種警情在我們以前的觀點中,在兩高兩部司法解釋沒有出臺之前,我們就覺得這種類型的警情,在我們平時的處理上,沒有(辦法)着手,就沒有依據去處理,然後可能作爲糾紛調解,或者是作爲其他去處理了。

由於之前沒有法律依據,對門口噴漆、拉橫幅等討債糾紛等行爲,公安機關一度按照普通民間借貸糾紛來對待、處理、調解。受害人報警後“不了了之”,讓犯罪分子愈發有恃無恐。針對“軟暴力”犯罪,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依法懲處利用“軟暴力”實施的犯罪,處理“軟暴力”案件自此有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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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迅速出動,將龔品文團伙一舉打掉。常熟法院認定,以被告人龔品文、劉海濤爲首的犯罪組織,爲維護其非法利益,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了開設賭場、尋釁滋事、非法拘禁、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龔品文和劉海濤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0年和18年等刑罰,其他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至15年不等的刑罰。

今年4月,全國掃黑辦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的《關於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首次對“軟暴力”給出了明確的法律界定,下面我們就再來了解一下究竟什麼是“軟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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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明確提出,“軟暴力”是指行爲人爲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對他人或者在有關場所進行滋擾、糾纏、鬨鬧、聚衆造勢等,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違法犯罪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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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暴力”違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現形式包括對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的侵害和對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秩序和社會秩序的擾亂。此次出臺的文件,其中一個亮點是將通過信息網絡或者通訊工具實施的“軟暴力”也列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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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雷:

比較典型的(網絡)軟暴力,就是通過網上這種,自己或者是僱傭他人來發帖發聲,來進行恐嚇,來進行這種威脅,以及誹謗侮辱他人,會給他人造成一種巨大的這種心理壓力。

《意見》的另一個亮點是以“軟暴力”手段非法進入或者滯留他人住宅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時符合其他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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