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4年最高法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后对《中国消费报》的采访回函中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但是,这里也有一个注意点,也是我个人认为这次诉迪士尼有利的一点:即使该格式条款有效,但迪士尼没有对该项格式条款进行充分告知。

作者:史晨阳。禁止携带食品入园!起诉迪士尼的华东政法小姐姐能赢吗?

迪士尼又被告了,这次是来自华东政法大学的一名大三学生。

这位小姐姐起诉的理由是迪士尼不让带食物入园的格式条款无效,同时请求赔偿自己带去的零食损失,共计46.3元。

那么,她能赢吗?

答案是肯定的。起码,最近几天她已经获得了数以万计的支持和点赞。

这位小姐姐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后,不仅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还通过社会调查获取广泛民意,力求推翻不合理的规则,从而让更多人受益。

勇于维权且具有极强的社会责任感,同为法学生,我非常佩服她。

敢于向这样顶级的大企业维权,是需要勇气的。且不说迪士尼,我们生活中存在的格式条款比比皆是。

“本酒店拒绝自带酒水”

“贵重物品交吧台保管,丢失责任自负”

“烟酒离柜,概不退换”

除了这些醒目的标语外,还有很多的合同中也存在诸多的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在民间又被称为霸王条款,这名字给人的第一感觉就不好,充满了贬义。

但格式条款并非一无是处,它存在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追求效率。

试想一个楼盘开市后,得有多少人来买房,若是一人一句,你提这个要求,他提那个要求,那售楼处就要瘫痪了。由于潜在的买家较多,那么出于效率考虑,卖方就提前把一些条款固定下来,在商讨合同的时候就不再予以讨论。你愿意就签,不愿意就不签。

而之所以格式条款恶名在外,是因为卖家往往实力、地位占上风,他们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在制定格式条款的时候毫无疑问地给予自己更多的权利,减免更多的义务。这样一来,常常会出现一些不公平的现象。

买家和卖家地位的不平等,常常导致其并没有太多的选择权。签合同吧,很多条款确实不愿意,不签吧又不行,保险总不能不买吧?车都不能不坐吧?所以大多数情况下,消费者都是忍气吞声,算了算了。

而问题的关键是,格式条款并不是全部无效的。甚至,很多时候,让我们很不爽的格式条款都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种情形:

1、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般合同无效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时无效;

3、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以上可知,比如洗浴场所规定:注意地滑,如果摔倒概不负责,那就是无效的。这属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当因为地滑而造成顾客滑倒受伤时,洗浴场所不能因为格式条款而免责。

禁止携带食品入园!起诉迪士尼的华东政法小姐姐能赢吗?

那么,像迪士尼规定的不准自带食物入园的规定是否无效呢?

2014年最高法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后对《中国消费报》的采访回函中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按照司法解释,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但是不公平、不合理是不是意味着违法?迪士尼算不算餐饮行业?况且按照园方的说法,禁止自带食物的重要目的是为了减少垃圾排放,从而给游客入园提供一个更舒适的环境。这属不属于利用优势地位排除消费者的选择?似乎并不明确。

而在此之前,一些法院的判决中也有支持格式条款的,比如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穗中法民终字第2901号裁判文书就是一个例子。该判决认为,经营者的成本包括有形的商品,还包括无形的场地等服务,因此经营者就无形的场地服务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向消费者适当增加义务是合理合法的。

可以推测,关于迪士尼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将会展开一场大辩论。

但是,这里也有一个注意点,也是我个人认为这次诉迪士尼有利的一点:即使该格式条款有效,但迪士尼没有对该项格式条款进行充分告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这条规定的另一层含义就指明了服务提供者有提前告知的义务,消费者没有知情权,还怎么来自主选择呢?

在这一点上,迪士尼做得有问题。根据这位小姐姐提供的信息,迪士尼在购票的页面上并未告知消费者不能自带食物入园。别人买票的时候你不拦着,到了门口你再叫别人立马吃掉或者丢掉,这明显是不合理的。

消费者确实有权利选择去玩还是不去玩,这看似没有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但是不提前告知,消费者并不知情,花了路费到了你门口,门票还不能退,实则是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这种偷偷摸摸藏着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除此以外,更明显的错误就是强制查包。这种类似搜身的权力只有公权力机关有,且法律给与了严格的限制。民事主体是绝对没有资格强制别人开包检查的,不论里面是不是有涉及隐私的物品,只要我不愿意,你就不能强行打开。迪士尼今后若不想多惹麻烦,这一点上是需要改进的。

至于还被广泛讨论的关于迪士尼的门票和园内所售物品的价格问题,个人认为是合法的,甚至也是合理的。作为一个付有极大投资的商家,努力赚回成本是无可厚非的。只要价格与成本、地价相匹配,就可以接受。毕竟大家都不会觉得山顶的矿泉水比山脚下的贵是多么不可思议的事。

讨论了这么多,都只是个人观点,至于到底能不能胜诉,还要等待法院的判决。

但是我认为,对于这样的案件,起诉就是成功。毕竟如前所说,敢于向这样的庞然大物亮剑,本身就是一种胜利。

所以,起诉迪士尼的这位华政小姐姐一定会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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