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被某酒店雇用为西点厨师,入职后酒店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4个多月后却遭到酒店解雇,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日前,电白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该酒店向谭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6万元。

入职四个月突然被通知离职

2017年7月底,谭某通过亲友发送的微信招聘广告获悉茂名市某酒店有限公司招工的信息,其随即按信息的联系电话联系该酒店了解招聘要求。2017年8月2日,谭某进入该酒店工作,职位为西点厨师,双方口头约定工资按月计算,每月工资4000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酒店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2017年12月20日,酒店人事部门突然通知谭某离职并办理离职手续(离岗财物结算盘点),当日谭某被要求离开工作岗位。

自以为是酒店厨师不料遭否认

随后谭某以该酒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电白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申请仲裁。

仲裁院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裁决书,裁决该酒店向谭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000元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4000元。

该酒店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该酒店与谭某不存在劳动关系,酒店无需向谭某支付经济补偿和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诉讼中该酒店称酒店的餐饮业已经承包给厨师团队负责,约定厨师团队的工作人员由协议中的另一方负责管理,工资、社保、税费等一切也由该方负责,由于酒店将餐饮承包给第三人黄某,酒店与谭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艰难举证索赔终获法院支持

面对酒店否认雇用自己,谭某经过多方收集证据,向法院提供了考勤汇总表、工作照、工资单、离岗财物结算盘点表、通话录音记录、微信招聘信息等证据材料,主张与该酒店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法院判令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最终法院采信了谭某提供的证据,认定上述证据足以证明谭某接受该酒店的劳动管理,从事该酒店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该酒店与谭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酒店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谭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该酒店自谭某入职后未与谭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应向谭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另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末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本案中某酒店自谭某入职四个月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电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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