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网 方悦/文

8月6日,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发布了2019年7月份未经审核的运营数据,数据显示,绿城集团前7月总合同销售金额870亿元 同比增长4.32%,成绩十分亮眼。不过,即使是再大的公司,也有因为小钱栽了跟头的时候,这话是什么意思呢?原来,绿城房地产还曾因为违约金被告上过法庭。

据了解,绿城房地产作为绿城中国全资非附属公司,那么绿城房地产的一言一行都关系到绿城中国的形象。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竞争更趋激烈,负面新闻的曝出无疑是雪上加霜。

绿城因房屋质量惹怒业主 列举了门厅大理石破损等一推问题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叶晖与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绿海国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如下:(由于篇幅,删去部分内容)

审理经过

原告叶晖与被告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公司)、绿海国际有限公司(GREENSEAINTERNATIONALLIMITED)(以下简称绿海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文涛,绿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树,绿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9538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该项诉讼请求为,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95380元(<180元/天*2282天+180000>*50%));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9年9月30日,原告与杭州桐庐绿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庐绿城公司)签订编号为GF-2000-017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以总价1849677元的价格向桐庐绿城公司购买桂花园秋月苑4幢1单元402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

合同约定,桐庐绿城公司应于2009年11月30日前交付涉案房屋,并应于交付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产证办理。后原告依约支付了相关款项。2010年4月30日原告对涉案房屋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进户门套角破损、门厅楼梯大理石有破损、涂料与大理石边处理不干净、进户门锁不顺、大厅墙开裂及房内灯不亮等严重导致原告无法正常使用的质量问题。且桐庐绿城公司也未向原告出示《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等证明文件。

对此,原告当场提出该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并要求桐庐绿城公司整改。但此后桐庐绿城公司从未就上述房屋是否维修、是否符合质量要求等情况与原告沟通,对于原告提出的异议置之不理。时至今日原告也未正式收到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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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桐庐绿城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将原本应由原告持有的合同原件及发票交付原告,导致原告一直未能办理产证。合同原件直至2015年5月原告多次向绿城公司要求的情况下,才予以交付。现经原告查询,桐庐绿城公司在未正式通知原告等债权人的情况下,已于2014年注销。桐庐绿城公司资产已由两被告等股东接收,故两被告应承担桐庐绿城公司的上述债务。

综上,桐庐绿城公司及两被告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及公司债务清算程序,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答辩

绿城公司辩称:

1.原告诉状所称事实有误。桐庐绿城公司与原告签署合同后,于2009年11月27日完成了房屋竣工验收及备案。涉案房屋具备交付条件,桐庐绿城公司于合同约定交付日期前通知原告前来收领房屋,但因原告自身原因直到2010年4月30日才前来收房并于当日签署了《房屋交付验收清单》。

根据合同约定,××以房屋验收中及其后发现的除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外的质量瑕疵拒绝接受房屋交付,××不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故原告主张的涉案房屋存在部分缺损不符合交付条件无事实和法律根据。涉案房屋已于2010年4月30日完成交付,且桐庐绿城公司于交付当日将两书交付原告。根据合同约定,××持有一份合同。

原告如签署合同时没有拿到合同,理应当场提出异议。且在交付房屋时原告亦未对此提出异议。故绿城公司认为原告未尽保管义务,导致合同遗失。根据绿城公司查证,桐庐绿城公司于2010年1月25日开具涉案房屋的不动产销售发票并于房屋交付当日将发票提供给了原告。

2. 桐庐绿城公司已尽到合同约定产权登记的义务。桐庐绿城公司于2009年12月23日完成了涉案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涉案房屋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也系原告的合同义务。原告非因桐庐绿城公司原因一直未履行办证义务,应当自担其责。

3. 桐庐绿城公司清算注销依法合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只有符合法定条件,股东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将绿城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

4. 即使桐庐绿城公司延期交房,原告的主张也超过了诉讼时效。综上,桐庐绿城公司不存在违约事项,原告要求桐庐绿城公司或者其股东赔偿均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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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海公司辩称:

1. 桐庐绿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桐庐绿城公司已于2009年11月27日完成了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涉案房屋在交付前已符合交付条件;2009年12月23日,桐庐绿城公司已完成该房屋的初始登记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该期限符合合同约定的初始登记期限。

2. 不存在桐庐绿城公司对原告提出的异议置之不理的情形。在桐庐绿城公司通知原告收房后,原告于2010年4月30日与桐庐绿城公司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桐庐绿城公司在房屋交付期间已将《住宅质量保证书》及《住宅使用说明书》交付给了原告。

原告诉称的房屋质量问题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而是属于合同约定的对“室内装修装饰、设施设备”有异议。根据约定,原告应向桐庐绿城公司提出书面意见,桐庐绿城公司在确认后予以修复,修复期间不视为××逾期交付房屋。

桐庐绿城公司就上述问题对房屋修复完成后,经催告,原告一直拒绝验收房屋。根据约定,原告逾期不对所修复部位验收的,视同原告已经验收完毕。因此,即使该房屋确实存在上述瑕疵,桐庐绿城公司也只是对该瑕疵承担质量担保责任,原告无权拒绝收房。

3. 桐庐绿城公司已经将相关合同及发票提供给了原告。理由如下:首先银行已向原告发放按揭贷款,出示发票是办理贷款的条件之一。其次,桐庐绿城公司对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设置障碍,反而会延长桐庐绿城公司为原告的银行按揭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的期限,增加企业经营的风险。

4. 桐庐绿城公司的清算注销行为不存在通知原告的义务。桐庐绿城公司在2014年12月22日完成清算注销前,已经充分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诉称的桐庐绿城公司在清算注销时未向其履行通知义务违反合同约定及公司债务清算程序无法律依据及合同依据。

5. 原告无权要求绿海公司在本案中承担任何责任。绿海公司系桐庐绿城公司的股东之一,依法仅以出资额为限对桐庐绿城公司承担清算责任。绿海公司并不存在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且桐庐绿城公司已完成了清算注销手续,绿海公司对桐庐绿城公司的清算注销不存在违法情形、法律程序瑕疵。

绿城因房屋质量惹怒业主 列举了门厅大理石破损等一推问题

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绿海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故无需向原告承担任何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驳回。

判决结果

一、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绿海国际有限公司(GREENSEAINTERNATIONALLIMITED)支付叶晖违约金4642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叶晖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31元,由叶晖负担4830元(已交纳);由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绿海国际有限公司负担901元。

原告叶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绿海国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叶晖、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绿海国际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运营商财经网的记者认为,虽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很常见,但绿城房地产的品牌效应与市场价值,却是多年辛苦耕耘的硕果。打江山易,守江山难,如若因小失大,则有可能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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