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5日下午,由北京大学法学院、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荷兰蒂尔堡大学法学院联合组织的“商法与金融监管实证研究前沿论坛”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303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次论坛汇集了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和经管学院、荷兰蒂尔堡大学法学院以及中国内地其他高校法学院的学者,并且吸引了众多师生的积极参与。论坛中,学者们以实证的视角,讨论了中国、欧洲等地在商法和金融监管领域学术研究的新问题、新方法和新成果。

论坛伊始,首先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郭雳教授向各位来宾进行欢迎致辞。除了向大家介绍了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概况之外,郭雳教授还阐述了商法与金融监管相关领域实证研究的基本情况和重要意义,并表达了对本次论坛成功举办并收获交流硕果的殷切期待。

本次论坛共分为两个单元,涉及围绕实证研究的八个不同议题。第一个单元由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唐应茂老师主持,安妮·拉法尔、刘庄、习超、徐文鸣四位发言人先后进行了精彩纷呈的论文报告。

首位报告的是来自荷兰蒂尔堡大学的安妮·拉法尔老师。她以《促进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欧洲经验——强化股东权效果的实证研究》为主题,探讨了欧洲委员会鼓励股东行使权利、参与公司治理的正当性依据,并以比利时、荷兰和英国三个国家的股东出席数据为样本,使用双重差分的研究方法(DiD method),分析了欧洲委员会颁布《股东权利指令》(SDR)是否实际产生了提升上市公司小股东参与度的影响。

第二位发言的是来自香港中文大学经管学院的刘庄老师。在《司法公开与公司金融——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缺失”的实证研究》的报告中,刘庄老师着眼于司法透明度的问题,从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强制性规定入手,通过对比研究上市公司诉讼案件的信息公开与裁判文书网对该类案件的公开情况,指出了裁判文书网存在选择性上网问题,并对影响其选择偏误的因素,如政治因素、国有企业身份和地方企业保护等因素进行了深入讨论。

来自香港中文大学的习超教授探讨的是中国机构投资者在行使表决权时的行为倾向问题。习超教授的报告以《保守、激进还是共谋?——中国机构投资者如何行使表决权?》为主题,依托2002年至2016年期间中国所有主板上市公司在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中对决议或提议的投票数据,为机构投资者在参与股东会时,存在与控制股东和公司管理层“共谋”而非为少数股东发声的行为倾向提供了证据。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的徐文鸣老师在第一个单元中最后一位发言,其报告反映了对声誉资本如何影响中国债务市场上信用评级机构的深刻思考。四位发言人结束报告后,远程连线的新加坡管理大学法学院的张巍老师以及在座的曾思、克里斯托夫·埃斯特、安妮·拉法尔、程金华老师对报告内容以及相关论文进行了讨论和点评,就数据可用性和方法论等层面的问题表达了自身的见解,也就研究的完整和改进提出了建议。

经过短暂的中场茶歇和自由交流时间,论坛进入了后半场。第二个单元在习超教授的主持下正式开始,克里斯托夫·埃斯特、程金华、曾思、唐应茂四位老师先后进行报告发言。

荷兰蒂尔堡大学的克里斯托夫·埃斯特教授首先向大家分享了其在《股东参与公司治理与表决机制的实证研究》中的成果。依据法国公司的相关数据,埃斯特教授总结了在远程投票成为股东表决的主要机制后,小股东参与度逐渐下降、股东大会作为交流和讨论的物理场所对公司治理所具备的重要价值逐渐被削弱的现实状况,阐述了新技术发展背景下对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思考。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程金华教授的报告以《中国首次公开发行审核结果的影响因素研究》为主题,通过研究2014年至2018年共1343家向证监会申请IPO的企业,从“市场”和“关系”两大视角探寻了影响IPO过会的原因,并提出了通过声誉消除关系影响的主张,对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和发审委改革提出了理论支撑和经验证据。

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的曾思老师讨论的是法人人格与中国“债随物走”的规则。在报告中,曾思老师介绍了其对中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使用“债随物走”规则进行了经验研究,并分析了该规则的社会成本收益。

接下来,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唐应茂老师基于中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实证研究,报告了他对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研究成果。在第二个单元的发言环节结束后,徐文鸣和刘庄老师对前述报告进行了精到的点评和讨论;在提问环节,在座学者也积极回应了观众们的问题。

时光在学术思想的激烈碰撞中飞逝,历时四个小时的论坛很快接近尾声。本次论坛交流成果丰硕,在和睦友好的氛围中,克里斯托夫·埃斯特、习超和唐应茂老师对本次论坛进行了简要的闭幕总结。学者们纷纷表达了对主办方举办论坛、与会者于百忙之中从全国乃至全球各地远道而来以及在场观众热情参与的感谢,表达了对以本次论坛为契机和起点、日后开展更多类似学术盛会的期待和展望。

供稿 | 钟鑫雅,吴俞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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