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 | 虚高原价打折促销?小心“退一赔三”找上你!
导 言
近年来,各大电商平台推出的“双11购物节”“年货节”层出不穷,均以打折促销作为重要的营销手段,利用原价与促销价之间的高额价差诱发消费者的购物冲动,但是,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诱骗消费者购买的情形屡见不鲜。
这不,小美就遭遇了这样的事儿……
对于这个案件
仓山法院又是怎么认为的呢?
本案中,被告广州某公司就存在虚构原价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
广州某公司出售的涉案商品,其实际售价3149.00元和9.8折推算出打折前价格为3213.27元,高于该商品本次促销活动前的原价3149元,构成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
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广州某公司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什么叫【价格欺诈】呢?
下面仓小法给大家普及下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等规定,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应属价格欺诈行为。
其中“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低价吸引顾客,虚假抬高价格
用虚构原价和优惠,诱导消费者
只会让你“赔了夫人又折兵”
仓山法院提醒
相关经营者,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契约精神,恪守明码实价的商业行为规范,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诱骗他人购买,不得进行价格欺诈。
广大消费者在各类电商活动时,也应提高警惕,不轻易相信虚假价格宣传,避免跌入价格陷阱。
来源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编辑丨《法制日报》福建新媒体中心 林焕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