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经查,2018年9月27日至12月18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东胜区不特定的烟酒店、超市、彩票福利站等商铺,编造扫支付宝二维码兑换现金的事实,通过制作虚假支付成功页面的方式,每次以300元至500元不等的金额,骗取受害人彭某、马某某、张某、王某某等18人共计99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经查,2018年9月27日至12月18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东胜区不特定的烟酒店、超市、彩票福利站等商铺,编造扫支付宝二维码兑换现金的事实,通过制作虚假支付成功页面的方式,每次以300元至500元不等的金额,骗取受害人彭某、马某某、张某、王某某等18人共计9900元。诈骗得逞后,被告人王某某将所骗款项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11月21日被捉拿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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