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万某、万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开设某酒水批发部,经营各类酒水、食品等批发业务。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在经营酒水、食品批发过程中超出营业范围无证向他人售卖卷烟的案件。

酒水批发部无证售卖卷烟,南昌2男子因非法经营被判刑

两男子因无证向他人售卖卷烟获刑

酒水批发部无证售卖卷烟,南昌2男子因非法经营被判刑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在经营酒水、食品批发过程中超出营业范围无证向他人售卖卷烟的案件。以非经营罪,均判处被告人万某、万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和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万某、万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开设某酒水批发部,经营各类酒水、食品等批发业务。2018年以来,万某、万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销售各类卷烟,销售金额共计166215元。

2018年9月29日,公安机关配合南昌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在该酒水批发部当场查获无证经营的卷烟共计424条、总价值为50263.52元。当日,侦查人员当场抓获被告人万某某。随后,被告人万某接侦查人员电话后主动到现场接受检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万某某共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216478.52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万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酒水批发部无证售卖卷烟,南昌2男子因非法经营被判刑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