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萬某、萬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區開設某酒水批發部,經營各類酒水、食品等批發業務。西湖法院網訊 近日,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在經營酒水、食品批發過程中超出營業範圍無證向他人售賣捲菸的案件。

酒水批發部無證售賣捲菸,南昌2男子因非法經營被判刑

兩男子因無證向他人售賣捲菸獲刑

酒水批發部無證售賣捲菸,南昌2男子因非法經營被判刑

西湖法院網訊 近日,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在經營酒水、食品批發過程中超出營業範圍無證向他人售賣捲菸的案件。以非經營罪,均判處被告人萬某、萬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和二年三個月,緩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萬某、萬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區開設某酒水批發部,經營各類酒水、食品等批發業務。2018年以來,萬某、萬某某在未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對外銷售各類捲菸,銷售金額共計166215元。

2018年9月29日,公安機關配合南昌市菸草專賣局稽查支隊在該酒水批發部當場查獲無證經營的捲菸共計424條、總價值爲50263.52元。當日,偵查人員當場抓獲被告人萬某某。隨後,被告人萬某接偵查人員電話後主動到現場接受檢查,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實。

該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萬某、萬某某共同違反國家菸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證明,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非法經營數額216478.52元,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爲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告人萬某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萬某某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鑑於兩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遂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等,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酒水批發部無證售賣捲菸,南昌2男子因非法經營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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