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56種行政處罰案由及處罰依據彙總,掌上大律師提醒您,食品商家請一定收藏自查,避免在不自知的情況下觸碰到法律紅線。避免經濟財產及其他損失。

新食品安全法56種行政處罰案由及處罰依據彙總(食品商家必看)

第一種違法情形: 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

1.案由: 1.1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 1.2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1.3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

2.違反條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3.處罰依據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第二種違法情形: 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爲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1.案由: 1.1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 1.2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1.3用回收食品作爲原料生產食品; 1.4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 1.5經營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食品; 1.6經營用回收食品作爲原料生產的食品。

2.違反條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爲原料生產的食品;

3.處罰依據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爲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第三種違法情形: 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1.案由 1.1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1.2生產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1.3生產經營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1.4生產經營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1.5生產經營污染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1.6生產經營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1.7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添加劑; 1.8生產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添加劑; 1.9生產經營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添加劑; 1.10生產經營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添加劑; 1.11生產經營污染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添加劑; 1.12生產經營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添加劑。

2.違反條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3.處罰依據 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第四種違法情形: 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羣的主輔食品。 1.案由 1.1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 1.2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其他特定人羣的主輔食品。 2.違反條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羣的主輔食品; 3.處罰依據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二)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羣的主輔食品。

第五種違法情形: 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1.案由 1.1生產經營腐敗變質的食品; 1.2生產經營油脂酸敗的食品;1.3生產經營黴變生蟲的食品; 1.4生產經營污穢不潔的食品; 1.5生產經營混有異物的食品; 1.6生產經營摻假摻雜的食品; 1.7生產經營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1.8生產經營腐敗變質的食品添加劑; 1.9生產經營油脂酸敗的食品添加劑; 1.10生產經營黴變生蟲的食品添加劑;1.11生產經營污穢不潔的食品添加劑; 1.12生產經營混有異物的食品添加劑; 1.13生產經營摻假摻雜的食品添加劑; 1.14生產經營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添加劑。 2.違反條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3. 處罰依據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第六種違法情形: 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製品。 1.案由 1.1經營病死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生產經營其製品; 1.2經營毒死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生產經營其製品; 1.3經營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生產經營其製品。 2.違反條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3.處罰依據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三)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製品。

第七種違法情形: 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1.案由 1.1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肉類; 1.2經營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不合格的肉類; 1.3生產經營未經檢驗的肉類製品; 1.4生產經營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2.違反條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八項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3.處罰依據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四)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第八種違法情形: 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1.案由 1.1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的食品; 1.2生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1.3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 1.4生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 2.違反條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十)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3.處罰依據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五)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第九種違法情形: 生產經營國家爲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1.案由 1.1生產國家爲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的食品; 1.2經營國家爲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2.違反條款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二項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二)國家爲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3.處罰依據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五)生產經營國家爲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第十種違法情形: 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1.案由 1.1生產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1.2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1.3生產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添加劑; 1.4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添加劑。 2.違反條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九項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3.處罰依據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一)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第十一種違法情形: 生產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1.案由 1.1生產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 1.2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 1.3生產無標籤的食品添加劑; 1.4經營無標籤的食品添加劑; 1.5生產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 1.6經營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 1.7生產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添加劑; 1.8經營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添加劑。 2.違反條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十一)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2.2《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籤。標籤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羣的主輔食品,其標籤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籤標註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3《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條 食品添加劑應當有標籤、說明書和包裝。標籤、說明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事項,以及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範圍、用量、使用方法,並在標籤上載明“食品添加劑”字樣。 2.4《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籤、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籤、說明書的內容負責。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籤、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註,容易辨識。 3.處罰依據 3.1《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二)生產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3.2《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籤、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種違法情形: 食品生產經營者採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1.案由 1.1食品生產者採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 1.2食品生產者採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 1.3食品生產者採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 1,4食品經營者採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 1.5食品經營者採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 1.6食品經營者採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 2.違反條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 食品生產者採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3.處罰依據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四)食品生產經營者採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第十三種違法情形: 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1.案由 1.1生產添加藥品的食品; 1.2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2.違反條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佈。 3.處罰依據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六)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第十四種違法情形: 生產經營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1.案由 1.1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 1.2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 1.3經營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1.4經營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2.違反條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3.處罰依據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第十五種違法情形: 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1.案由 1.1生產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1.2生產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1.3經營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1.4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2.違反條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3.處罰依據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三)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第十六種違法情形: 生產經營未按規定註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註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1.案由 1.1生產未按規定註冊的保健食品; 1.2生產未按規定註冊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1.3生產未按規定註冊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1.4經營未按規定註冊的保健食品; 1.5經營未按規定註冊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1.6經營未按規定註冊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1.7未按註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2.違反條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註冊或者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3.處罰依據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註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註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第十七種違法情形: 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用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1.案由 1.1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 1.2同一企業用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2.違反條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條第五款 不得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同一企業不得用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3.處罰依據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七)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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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種違法情形: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1. 案由 1.1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1.2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2.違反條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條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相關產品的安全性評估材料。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審查;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許可並公佈;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3.處罰依據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八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第十九種違法情形: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1. 案由 1.1食品生產者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後,仍拒不召回; 1.2食品生產者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停止經營;1.3食品經營者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後,仍拒不召回;1.2食品經營者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停止經營。 2.違反條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第五款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本條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3.處罰依據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九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第二十種違法情形: 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 1.案由 1.1生產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 1.2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 2.違反條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條 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 3.處罰依據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三)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

第二十一種違法情形: 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規定對採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 1. 案由 1.1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對採購的食品原料進行檢驗; 1.2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對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 1.3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規定對採購的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 1.4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規定對生產的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 2.違反條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  食品生產者採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2.2《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對所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或者銷售。 3.處罰依據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一)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規定對採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

第二十二種違法情形: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覈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1. 案由 1.1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2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覈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1.3食品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4食品經營企業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覈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2.違反條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加強食品檢驗工作,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其培訓和考覈。經考覈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覈並公佈考覈情況。監督抽查考覈不得收取費用。 3.處罰依據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覈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二十三種違法情形: 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1.案由 1.1食品生產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1.2食品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品,或者未按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1.3食品添加劑生產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1.4食品添加劑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2.違反條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 食品生產者採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2.2《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2.3《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採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3.處罰依據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3.2《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種違法情形: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1.案由 1.1食品生產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1.2食品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2.違反條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條第四款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3.處罰依據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第二十五種違法情形: 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淨、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 1.案由 1.1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淨、消毒; 1.2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不合格; 1.3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 2.違反條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等設施、設備;定期清洗、校驗保溫設施及冷藏、冷凍設施。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的餐具、飲具;餐飲服務提供者委託清洗消毒餐具、飲具的,應當委託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 3.處罰依據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淨、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

第二十六種違法情形: 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案由 1.1食品生產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2食品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3食品生產者安排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1.4食品經營者安排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違反條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 3.處罰依據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六)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二十七種違法情形: 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按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1.案由 1.1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1.2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未按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2.違反條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   依法應當註冊的保健食品,註冊時應當提交保健食品的研發報告、產品配方、生產工藝、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評價、標籤、說明書等材料及樣品,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經組織技術審評,對符合安全和功能聲稱要求的,准予註冊;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註冊並書面說明理由。對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註冊決定的,應當及時將該原料納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依法應當備案的保健食品,備案時應當提交產品配方、生產工藝、標籤、說明書以及表明產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2.2《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註冊或者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3.處罰依據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八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八)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按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第二十八種違法情形: 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籤等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1.案由1.1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將食品原料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1.2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將食品添加劑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1.3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將產品配方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1.4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將標籤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2.違反條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條第三款 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及標籤等事項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3.處罰依據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九)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籤等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種違法情形: 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並有效運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報告。 1.案由 1.1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並有效運行; 1.2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定期提交生產質量管理體系運行自查報告。 2.違反條款2.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三條 生產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羣的主輔食品的企業,應當按照良好生產規範的要求建立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定期對該體系的運行情況進行自查,保證其有效運行,並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自查報告。 3.處罰依據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十)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並有效運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報告。

第三十種違法情形: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 1.案由 1.1食品生產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 1.2食品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 1.3食品生產者生產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 1.4食品經營者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 2.違反條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並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3.處罰依據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十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種違法情形: 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1.案由 1.1學校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1.2托幼機構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1.3養老機構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1.4建築工地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2.違反條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條   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從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訂購,並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供餐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當餐加工,確保食品安全。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風險,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3.處罰依據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二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十二)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第三十二種違法情形: 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製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 1.案由 1.1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製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 1.2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製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 2.違反條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就下列事項制定並實施控制要求,保證所生產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一)原料採購、原料驗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二)生產工序、設備、貯存、包裝等生產關鍵環節控制; (三)原料檢驗、半成品檢驗、成品出廠檢驗等檢驗控制; (四)運輸和交付控制。 2.2《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並實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倡導餐飲服務提供者公開加工過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來源等信息。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發現有本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規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3.處罰依據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十三)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製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

第三十三種違法情形: 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未進行處置、報告。 1.案由 1.1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未進行處置;1.2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未進行報告。 2.違反條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事故單位和接收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應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3.處罰依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未進行處置、報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隱匿、僞造、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許可證。

第三十四種違法情形: 提供虛假材料,進口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1.案由 1.1提供虛假材料,進口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 1.2提供虛假材料,進口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添加劑; 1.3提供虛假材料,進口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 2.違反條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 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檢驗合格。 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按照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隨附合格證明材料。 3.處罰依據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處罰:(一)提供虛假材料,進口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第三十五種違法情形: 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未提交所執行的標準並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或者進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1.案由 1.1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未提交所執行的標準並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 1.2進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2.違反條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條 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或者其委託的進口商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所執行的相關國家(地區)標準或者國際標準。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相關標準進行審查,認爲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決定暫予適用,並及時制定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3.處罰依據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處罰:(二)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未提交所執行的標準並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或者進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第三十六種違法情形: 未遵守本法的規定出口食品。 1. 未遵守本法的規定出口食品。 2.違反條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其出口食品符合進口國(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和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 3.處罰依據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處罰:(三)未遵守本法的規定出口食品;

第三十七種違法情形: 進口商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依照本法規定召回進口的食品後,仍拒不召回。 1.案由 1.1進口商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依照本法規定召回進口的食品後,仍拒不召回。 2.違反條款2.1《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條第三款 發現進口食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進口商應當立即停止進口,並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召回。 3.處罰依據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處罰:(四)進口商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依照本法規定召回進口的食品後,仍拒不召回。

第三十八種違法情形: 進口商未建立並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劑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 1.案由 1.1進口商未建立並遵守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 1.2進口商未建立並遵守食品添加劑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 2.違反條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條 進口商應當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劑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境外出口商和購貨者名稱、地址及聯繫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3.處罰依據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款 違反,本,法規定,進口商未建立並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劑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產企業審覈制度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九種違法情形: 進口商未建立並遵守境外出口商或者生產企業審覈制度。 1.案由 1.1進口商未建立並遵守境外出口商審覈制度;1.2進口商未建立並遵守境外生產企業審覈制度。 2.違反條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 進口商應當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審覈制度,重點審覈前款規定的內容;審覈不合格的,不得進口。 3.處罰依據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款 違反本法規定,進口商未建立並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劑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產企業審覈制度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種違法情形: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檯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允許未依法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檢查、報告等義務。 1.案由 1.1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檯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允許未依法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 1.2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檯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未履行檢查、報告等義務。 2.違反條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條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檯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應當依法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其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其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爲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3.處罰依據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檯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允許未依法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檢查、報告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種違法情形: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 1.案由 1.1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 1.2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對入網食品經營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 2.違反條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爲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案由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3.處罰依據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二種違法情形: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 1.案由 1.1食品生產者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 1.2食品經營者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 2.違反條款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符合下列要求:(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溼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2.2《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繫方式等內容。 3.處罰依據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四十三種違法情形: 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 1.案由1.1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 2.違反條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八項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符合下列要求: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淨,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和設備; 2.2《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 2.3《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標籤標示的警示標誌、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食品。 3.處罰依據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七)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

第四十四種違法情形: 聘用法定的禁止從業人員從事管理工作。 1.案由 1.1聘用法定的禁止從業人員從事管理工作。 2.違反條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 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3.處罰依據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三款 食品生產經營者聘用人員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四十五種違法情形: 妨礙工作人員執行公務。 1.案由 1.1妨礙工作人員執行公務。 2.違反條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部門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複製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五)查封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3.處罰依據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拒絕、阻撓、干涉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種違法情形: 一年內受行政處罰達到三次(除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 1.案由 1.1一年內受行政處罰達到三次(除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 2.處罰依據 2.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以外處罰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四十七種違法情形: 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1.案由 1.1生產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1.2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2.違反條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3.處罰依據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八種違法情形: 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 1.案由 1.1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1.2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 2.違反條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條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相關產品的安全性評估材料。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審查;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許可並公佈;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2.2《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條 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等具有較高風險的食品相關產品,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實施生產許可…… 3. 處罰依據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三款 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九種違法情形: 明知從事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違法行爲,仍爲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 1.案由 1.1明知從事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違法行爲,仍爲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 1.2明知從事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違法行爲,仍爲其提供其他條件。 2. 處罰依據 2.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爲,仍爲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種違法情形: 明知從事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違法行爲,仍爲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 1.案由 1.1明知從事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違法行爲,仍爲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 1.2明知從事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違法行爲,仍爲其提供其他條件。2. 處罰依據 2.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款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爲,仍爲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一種違法情形: 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 1.案由 1.1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 2.違反條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 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藥用於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 3. 處罰依據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三款 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外,可以由公安機關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拘留。第五十二種違法情形: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用水,使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出廠的餐具、飲具未按規定檢驗合格並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或者未按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註相關內容的。 1.案由 1.1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用水,使用洗滌劑、消毒劑; 1.2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出廠的餐具、飲具未按規定檢驗合格並隨附消毒合格證明; 1.3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未按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註相關內容的。 2.違反條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九項、第十項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符合下列要求: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2.2《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條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作業場所、清洗消毒設備或者設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符合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其他國家標準、衛生規範。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對消毒餐具、飲具進行逐批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並應當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消毒後的餐具、飲具應當在獨立包裝上標註單位名稱、地址、聯繫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內容。 3. 處罰依據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二款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用水,使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出廠的餐具、飲具未按規定檢驗合格並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或者未按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註相關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三種違法情形: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對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 1.案由 1.1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對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 2.違反條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對所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或者銷售。 3. 處罰依據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對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四種違法情形: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未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未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少於六個月。 1.案由 1.1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未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未保存相關憑證; 1.2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少於六個月。 2. 2.違反條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六個月。 3. 處罰依據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款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五種違法情形: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未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託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對進入該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未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並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1.案由 1.1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未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 1.2委託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對進入該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1.3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未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並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2.違反條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條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託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對進入該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並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3. 處罰依據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二款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違反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

第五十六種違法情形: 在廣告中對食品作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或者發佈未取得批准文件、廣告內容與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廣告。 1.案由 1.1在廣告中對食品作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 1.2發佈未取得批准文件、廣告內容與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廣告。 2.違反條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 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3. 處罰依據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二、三、五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廣告中對食品作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或者發佈未取得批准文件、廣告內容與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廣告經營者、發佈者設計、製作、發佈虛假食品廣告,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對食品作虛假宣傳且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暫停銷售該食品,並向社會公佈;仍然銷售該食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食品,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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