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藥監總局食品安全風險解析

關於“萊克多巴胺”的科學解讀

近日,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發現了個別豬肉製品中檢測出萊克多巴胺。那麼,萊克多巴胺究竟是什麼物質?爲什麼在牲畜飼養過程中會使用該物質?食用含有此物質的肉品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哪些傷害?國內外對此有哪些相關的法規和標準?日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佈2016年第11期《食品安全風險解析》,組織有關專家解讀“萊克多巴胺”。

一、萊克多巴胺是一種β-興奮劑類化合物,屬於第二代瘦肉精

萊克多巴胺是一種人工合成的β-腎上腺受體激動劑(俗稱β-興奮劑)類化合物,是由美國製藥公司研究出的毒性小、代謝快的克倫特羅替代品,屬於第二代瘦肉精。因其具有調節蛋白質合成的作用,國外也稱爲蛋白質再分配劑(Repartitioner),在臨牀上主要用於治療支氣管哮喘、充血性心力衰竭症和肌肉萎縮症等。

萊克多巴胺的毒性遠低於具有相同功能的其它瘦肉精添加物。常規劑量的瘦肉精類藥物可在機體內被代謝並排出體外,不會對機體造成傷害,但過量攝入萊克多巴胺,人體會出現不同程度的中毒反應,其症狀與動物中毒症狀相似,表現爲肌肉震顫、四肢麻痹、心動過速、心律失常、腹痛、肌肉疼痛、噁心眩暈等症狀,重者可引發高血壓、心臟病甚至死亡。

二、目前世界各國對萊克多巴胺在養殖業的適用範圍的規定不盡相同

當萊克多巴胺的使用量爲臨牀使用量的5~10倍時,可以增加胴體蛋白質含量、減少脂肪組織,有效提高瘦肉率和飼料利用率。目前,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制定的萊克多巴胺在豬和牛中的最高殘留量(MRL)標準均爲:肌肉10μg/kg、脂肪10μg/kg、肝40μg/kg、腎90μg/kg,每日允許攝入量(ADI)爲0-1μg/kg。世界各國對萊克多巴胺在養殖業適用範圍的規定不盡相同。在美國、加拿大、日本、墨西哥、巴西、澳大利亞等24個國家和地區,萊克多巴胺可作爲瘦肉精被允許用於畜禽養殖,以提高動物的蛋白質含量和瘦肉率;但在歐盟、中國、俄羅斯等國家,畜牧養殖中該類藥物被全面禁止。中國臺灣地區不允許使用,但允許進口使用了β-興奮劑的動物產品。

三、我國禁止生產、銷售和在動物養殖中使用萊克多巴胺

2002年,農業部、原衛生部、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發佈《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物品種目錄》(農業部公告第176號)禁 止萊克多巴胺在動物養殖中的使用。2011年12月5日,工信部、農業部、商務部、原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六部委發佈聯合公告(2011年第41號),要求即日起在我國境內禁止生產和銷售萊克多巴胺。

因此,專家建議:一是從源頭上進行把控,將肉類安全風險降至最低。畜牧養殖者應在源頭上嚴格禁止萊克多巴胺在養殖中的使用。加強對飼料生產流通過程的監控,以及對豬、牛、羊等養殖場的管理,推廣簡便、快捷、準確的檢測方法。二是監管部門加強對進口肉類產品的監管。鑑於近年來我國畜肉進口量逐年增加,監管部門應在嚴控國內肉製品質量的同時,加強對進口肉類產品藥物殘留的監督抽查,嚴禁不合格肉類產品進入我國。三是消費者要理性認識肉品的安全問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2014、2015年肉及肉製品的抽檢合格率爲96.6%,對抽檢不合格的產品,特別是檢出萊克多巴胺的個別批次產品都要求有關單位及時採取下架等措施,同時進行追根溯源,嚴格查處。消費者應理性看待肉品安全問題,注重從正規渠道採購。同時,要關注本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公佈的抽檢結果,不要購買監管部門公佈的抽檢不合格產品。

食品安全風險解析:關於安賽蜜的科學解讀

近期,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發現話梅、脆梅等部分涼果類產品檢出安賽蜜。那麼,安賽蜜究竟是什麼?對人體健康有何影響?在食品工業中如何應用?有哪些相關的法規標準?日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佈2016年第12期《食品安全風險解析》,組織有關專家解讀安賽蜜。

一、安賽蜜是目前世界上穩定性最好的甜味劑之一

安賽蜜的化學名稱爲乙酰磺胺酸鉀,又稱AK糖,白色結晶性粉末,易溶於水,微溶於乙醇,對光、熱穩定,pH值適用範圍較廣,是目前世界上穩定性最好的甜味劑之一,廣泛應用於各種食品中,主要賦予食品甜味,但是不會引起劇烈血糖反應。1967年安賽蜜由德國赫斯特公司首先發現,1983年首次在英國得到批准,甜度爲蔗糖的200-250倍。上世紀90年代末我國就對其制定了產品的行業標準,隨着國內安賽蜜生產水平的不斷提高,在食品加工上的應用範圍越來越廣,並有較大比例的出口。

二、安賽蜜在食品工業中應用廣泛

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歐盟、美國、日本、澳大利亞、新西蘭、加拿大等國際組織、國家和地區的法規和標準中均允許安賽蜜作爲甜味劑用於相應食品中。如在歐美一些國家中,安賽蜜可用於飲料、糖果、糕點、冰淇淋、果醬、布丁、烘烤食品和餐桌甜包、奶製品等甜味產品中。

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GB2760-2014)中也規定,安賽蜜可用於以乳爲主要配料的即食風味食品或其預製產品(不包括冰淇淋和風味發酵乳)(僅限乳基甜品罐頭)、冷凍飲品(食用冰除外)、水果罐頭、果醬、蜜餞類、醃漬的蔬菜、加工食用菌和藻類、雜糧罐頭、黑芝麻糊、穀類甜品罐頭、焙烤食品、飲料類(包裝飲用水除外)、果凍、餐桌甜味料、調味品、醬油、糖果、膠基糖果等,但不允許在涼果類產品中使用。我國針對安賽蜜還制定了相應的質量規格要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 乙酰磺胺酸鉀》(GB25540-2010)。此外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識通則》(GB7718)的規定,只要在食品中使用了安賽蜜(包括使用了含安賽蜜的復配甜味劑)就必須在食品標籤上進行標識。

三、按照標準規定合理使用安賽蜜不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

GB2760規定了安賽蜜作爲甜味劑允許使用的食品類別及最大使用量,這些是經過了嚴格風險評估、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確定的,而且與其他允許 使用的國家基本相同。另一方面,安賽蜜在1983年被FAO/WHO聯合食品添加劑專家委員會(JECFA)列爲A級食品添加劑,並推薦日均攝入量(ADI)爲0-15 mg/kg。安賽蜜在人體內不代謝、不積蓄,100%以原形物質從尿中排出體外。嚴格遵守標準規定使用安賽蜜,不會對消費者身體健康造成危害。

因此,專家建議,一是食品和安賽蜜生產企業都要嚴格遵守相關標準法規。相關食品生產企業應嚴格遵守GB2760的要求,在達到預期效果的前 提下儘可能降低安賽蜜在食品中的使用量,不可超範圍、超限量使用,並按照GB 7718的規定進行規範標識。同時,安賽蜜生產企業也要嚴格遵守相關標準法規,產品必須符合GB25540的質量規格要求。生產含安賽蜜的復配甜味劑企業也必須達到相應國家標準的要求。二是相關監管部門應加大對安賽蜜標準與法規的宣貫力度,同時加強監管。應通過不同的途徑積極推廣普及安賽蜜有關科學知識,提高消費者的辨別能力。同時,加大監管力度,嚴厲處罰超範圍、超限量使用安賽蜜的違法行爲。三是消費者在購買食品之前,應關注食品標籤,注重合理膳食。建議消費者從正規渠道購買產品,在選擇食品之前,可以通過研讀食品標籤辨認該食品中是否添加了安賽蜜。對於嗜好甜食的消費者,尤其是糖尿病患者,建議在合理膳食、均衡營養、控制總能量攝入的基礎上,可考慮使用安賽蜜替代部分糖或全部添加糖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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