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8月7日,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向原审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指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在计算刑期时,未将罪犯赵某某的行政拘留的日期依法折抵刑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立即重新核查更正。随后,在机动巡回检察组组长、副检察长谢春东的带领下,检察官沈大军、严闯等人先后到罪犯赵某某原侦查机关、拘留所以及原审法院,进一步了解核实情况。

来源:城郊检察

8月12日,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原审法院刑事裁定书。至此,在检察官的努力下,原审法院已将正在服刑人员赵某某的刑满释放日由2019年9月7日更改为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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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至6日,长春城郊地区检察院对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进行机动巡回检察。重点检察监狱收监、出监相关法律文书是否规范,有无对服刑人员超期羁押、先行羁押和刑期计算是否准确,以及法院生效裁判书文书是否进行相应的折抵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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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服刑人员谈话时,检察官了解到罪犯赵某某在刑事拘留前,还被行政拘留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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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在查阅赵某某卷宗及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时了解到,2017年9月28日,罪犯赵某某与前妻崔某某因感情问题发生纠纷,赵某某用斧头将崔某某身体多处砸伤,当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当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移送到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治安拘留所执行拘留,10月9日行政拘留期满。2018年3月8日,赵某某因前述伤害事实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3月8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从调查结果来看,法院未将赵某某行政拘留10天时间进行刑期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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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在机动巡回检察组组长、副检察长谢春东的带领下,检察官沈大军、严闯等人先后到罪犯赵某某原侦查机关、拘留所以及原审法院,进一步了解核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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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向原审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指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在计算刑期时,未将罪犯赵某某的行政拘留的日期依法折抵刑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立即重新核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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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原审法院经过重新审理案件,将赵某某的刑期依法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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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检察机关的努力,保障了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罪犯应有的权益得到尊重,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工作得到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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